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历史沿革时间 2021-12-15
  •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21〕36 号)等制度规定,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区(市)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补助各区(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第七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中央、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下达情况、本级财力情况和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等安排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各区市具体情况等进行适当调节。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区(市)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区(市)人均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20%、30%。

    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绩效目标数量,统筹中央和市级资金,按照各区(市)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区(市)人均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25%、25%、20%、30%。

    美丽乡村示范村奖补支出根据年度示范村创建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市级财政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予以奖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任务村数量和分配方式,统筹省市资金进行分配。

    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收到中央、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年度绩效目标,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一定比例的预计执行数,提前下达到有关区(市)。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30日内,将剩余资金全部下达。

    第十四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绩效目标、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省和市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我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状等,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区(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在3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报备后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审核,并在当年年底前将项目变更情况汇总,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评价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以及区(市)财政实际投入情况等。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验收与监管、项目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各区(市)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并根据需要对各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 月31日。《青岛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基〔2018〕3号)同时废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