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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区(市)财政局、区(市)有关部门:
为做好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省制定的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级有关对口部门反映。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林业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物价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7年10月20 日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青岛市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各级政府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对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四)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金融、农业、畜牧、林业、价格、保险监管等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险种及补助政策
第四条 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特色农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财政补贴险种主要标的:
(一)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3.森林: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
(二)青岛市级确定的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现行险种:日光温室大棚蔬菜(冬暖式塑料大棚)、肉兔。
2.试点险种:葡萄种植政策性保险、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
(三)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确定的其他补贴险种。除目前已开展的10项险种和试点险种外,以后年度在全市开展的新增险种。
第六条 上述补贴险种,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市均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对实施的区市,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需新增设的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规定程序,会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 对青岛市级确定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除按照上级规定在全市推广实施外,一般要选择一定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至两年。试点结束后,由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日常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做出全面推广、对有关保险条款修改后推广、继续试点、终止试点的决定,涉及增加市级财政支出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央险种补贴政策。
(一)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10%,其余90%由财政承担。其中,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42.5%,市级财政承担42.5%,区市财政承担5%;非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财政承担30%。产粮大县(区市)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产粮大县(区市)名单确定。
(二)花生、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36%,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9%;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7%,区市财政承担18%。
(三)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32%,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8%;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20%,区市财政承担20%;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8%,区级财政承担32%。
(四)森林政策性保险。财政对公益林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50%。
第十条 市级险种补贴政策。
市级险种补贴政策,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市与区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并通过《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负担。其中,青岛市与平度市、莱西市,分别按8:2承担;青岛市与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分别按5:5承担;青岛市与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分别按2:8承担。
试点险种补贴政策,按照试点期间确定的原则执行。试点险种经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一条 保险方案应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对保险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当年8月底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政策修订,明确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确保政策有序衔接。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费,由区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相关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建立健全审核查验流程,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当承担的保费金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要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
区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以及当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分险种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并预测当年资金缺口,于每年9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青岛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专员办)。
第二十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年度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及缺口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相关附件。《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资金拨款凭证。
(五)其他材料。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结算报告中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等投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及结算材料的区市,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区市不申请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全市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青岛专员办。同时,编制全市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送青岛专员办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并附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结合已提前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与区市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对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第二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可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如下年度不再发生补贴,由所在区市全额交回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时间,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确保农业保险保单依法按时生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农业、林业、畜牧、价格、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清算上年度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和完善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林业、畜牧、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行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核和编制,审核、汇总区市部门上报的保险基础数据,研究提出全市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指导、推动、监督区市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审核、汇总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全市经办机构的招标工作,协调青岛保监局提供经办机构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数据,承担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职责。
青岛保监局负责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区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结算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区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本地区预算安排建议,对当地经办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经办机构负责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完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流程,按约定支付赔款,严格依法规范经营,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对提供的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级农业、林业、畜牧、价格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协调处理投保主体与经办机构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鼓励区市政府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市所在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六)国家和青岛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经办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区市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单上应当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除农户委托外,市级和区市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经办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不得用于提取工作经费或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局每年8月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青岛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监督:
(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三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对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青岛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等。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本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11月19 日。《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农〔2008〕33号)、《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农〔2012〕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