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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岛监管局
2024年5月10日
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为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应急资金周转服务,切实发挥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应急引导基金)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23〕11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应急引导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五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 应急引导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并纳入银行续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性短期资金周转服务。必要时,可为经联席会议批准的企业提供临时性应急资金支持。
第四条 应急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募集
第五条 应急引导基金由市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第六条 应急引导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分期到位。
第七条 市级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社会募集资金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进行募集,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稳步增加。应急引导基金不得向备案机构拆入资金。
第八条 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九条 社会募集资金实行备案管理,应急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与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基金运营机构
第十条 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其所属企业作为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国有和民营资本可以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运营机构。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规定,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立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对接社会资本供给主体,募集社会资金。
(二)对接银行等合作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应急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组织备案机构的备案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备案机构备案后纳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
(五)指导督促备案机构业务规范化运营,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对备案机构的综合考核工作。
(六)加强调度统计,定期汇总备案机构应急资金周转业务和使用应急引导基金开展业务数量、规模以及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
(七)承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备案机构开展运营,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银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可收取应急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税费缴纳、业务系统开发等支出。管理费用从开展业务产生的收益中收取,标准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与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备案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分担及债务追偿等要约条款;依规定予以备案,纳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辖区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和省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以及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青岛市战略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备案机构申请使用应急引导基金,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备案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批调查,并获得合作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证明材料后,在企业用款前,向应急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提出配资申请。对于业务量大、配资需求多的备案机构,可根据上一季度业务量和配资情况,预先给予下一季度配资额度支持,以提升应急引导基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划转。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应急引导基金划入备案机构资金专用账户。
(三)资金收回。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备案机构资金收回后,备案机构应依照匹配的基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转回运营机构基金专户,并支付相应的基金使用费用。
(四)资料归档。应急引导基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包括线上资料),以备后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引导基金原则上单笔配资额度不超过应急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30%。应急引导基金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使用费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8‰。
运营机构和备案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企业最终实现承担的资金周转成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根据备案机构业务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应不断提高应急引导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第二十三条 应急引导基金设立运营账户,运营机构应与备案机构约定设立固定银行转账账户,根据协议和需要及时转账,使用完毕后当日立即归还。
第五章 备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受理备案机构备案申请,组织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公布,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备案机构包括持牌机构(注册在青岛辖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资金周转业务的公司)和非持牌机构,其中非持牌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转贷业务体系中经营业绩良好且符合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备案机构,经运营机构备案后可参与青岛市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根据不同业务分类,制定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要根据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要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加强对备案机构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合作银行授信政策进行研究评估,研判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的行业、区域和操作等方面风险。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要借鉴山东省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搭建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对匹配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控,规范备案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按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3%后,可暂不再计提。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与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要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协议等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备案机构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复评复审,重点复查是否持续具备备案基本条件、管理运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应急资金周转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组织开展应急资金周转业务规模和服务企业数量、纳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管理信息报送和使用应急引导基金配资等情况。复审合格的,继续予以备案;复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运营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加强对应急引导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审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筹集市级引导资金,将支持应急引导基金工作情况纳入对银行机构的奖补政策,做好应急引导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职能分工引导相关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应急引导基金。
第三十七条 市委金融办负责对联席会议移交的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问题,按职能依法依规办理;协调推动地方银行机构积极加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将支持应急引导基金工作情况纳入对驻青银行机构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协调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加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指导相关银行机构开展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政策取得实效。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须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运营机构未经联席会议批准,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 运营机构要规范使用应急引导基金,不得对与应急资金周转业务无关的社会主体拆借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对备案机构匹配资金时,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管理人员要加强与备案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认真审慎审核业务申请材料,对应急引导基金进行全过程实时跟踪,防止各类风险发生。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要按季度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由于备案机构原因,造成应急引导基金损失和不能按时回收的,运营机构要停止与其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四十五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运营机构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四十六条 由于申请企业原因导致应急引导基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运营机构要取消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七条 运营机构、备案机构、合作银行、申请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应急引导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应急引导基金业务操作细则及备案机构管理办法等由运营机构制订,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