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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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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866714905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发布日期 2025-12-29
  • 发文字号 青财资〔2025〕5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现将《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是指依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按规定程序对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统筹安排支出,监督资金使用的过程。具体包括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二)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本单位及监管(所属)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批复监管(所属)预算企业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按要求组织实施绩效管理。

    (三)预算企业负责向预算单位申报本企业项目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求实施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外,主要包括以下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战略和预算企业规划发展需要安排的国家资本金注入等;

    (二)费用性支出。即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即对下级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包括:

    (一)服务国家战略,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三)提升保障城市运行和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水平,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

    (四)提升创新发展能级,发挥国有企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作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五)分担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八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用于统筹安排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国企专项改革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列支预算单位行政运行费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预算企业编报项目支出计划建议;

    (三)预算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支出项目,编制项目支出计划建议报预算单位,同步抄送财政部门;

    (四)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预算企业提报的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出方向和重点的,纳入年度项目库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单位项目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项目及项目库内其他储备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收入规模、上年结转情况、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统筹平衡后,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给预算单位;

    (六)预算单位据此完善项目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将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七)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纳入本年度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资金安排;

    (三)预算企业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义务,以前年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未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问题已完成整改的;

    (四)预算企业应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要求,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完成预算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评估,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评估认定进展顺利、能够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直接拨付资金;评估认定无法顺利开展、难以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10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剂申请,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后按程序提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调剂支持的项目应在项目库内选择并按规定通过评估。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对已拨付的各项支出加强跟踪管理,监管预算项目的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预算企业规范、合理使用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当年需要调整预算的,财政部门应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具体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并按规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以前年度已执行的作为企业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因市场环境变化、工作任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原项目不再开展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并参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将有关资金上交国库。仍作为企业资本金注入用于支持新项目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出建议,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后按程序提报市政府。

    第五章  决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估、监控、评价结果作为预算支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过程管理,预算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 0532-8585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