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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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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4088255268178252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5-02-17
  • 发布日期 2025-02-18
  • 发文字号 青财办〔2025〕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青政字〔2024〕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制发时效性,保持财政政策的衔接性和一致性,办公室组织各处室对我局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复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部分文件

    对到期已修订或因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再执行的61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被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文件制发

    今后,我局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能够明确文件有效期的,尽量标明。标明有效期的文件,到期后自动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废止或宣布失效。

    三、建立定期复核制度

    为确保我局制发的各项财政政策充分发挥预期效益,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各处室按照“谁起草谁复核”的原则,对我局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复核。

    对于其他部门牵头与我局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不再组织定期复核。请各处室及时做好研判,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文件修订或废止工作,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doc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 05328585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