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持续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行业公信力和诚信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财办资〔2024〕18号)及加强资产评估机构清廉建设的相关要求,青岛市财政局决定开展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全面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内容
核查对象为青岛市辖区内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核查内容为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
二、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7〕26号)
三、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
四、核查方式及步骤
本次核查采取重点核查、全面核查与协会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重点核查
市财政局对照财政部《涉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对涉嫌不持续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事项逐一进行重点核查,分类进行处理。
(二)全面核查
1.自查自纠阶段。青岛市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次核查内容,对照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认真开展自查,针对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如系统中信息报送错误(或更新滞后)而导致的涉嫌不持续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更正、更新信息;确实不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立即采取变更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或注销机构等方式进行整改。
2.核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结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展开全面核查。核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复查复核阶段
省资产评估协会对重点核查、全面核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仍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情况反馈财政部门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认真填写《自查报告》(附件1)及《资产评估机构相关事项自查表》(附件2)、《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相关事项自查表》(附件3),同时附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含分所)复印件,于12月31日前将签字盖章的原件邮寄至青岛市财政局或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公务邮箱,邮箱地址:kjc_czj@qd.shandong.cn。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所需资料以核查组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附件:1.自查报告.docx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韩宁 联系方式:0532-85855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