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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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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80037232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3-11-22
  • 发布日期 2023-11-22
  • 发文字号 青财采〔2023〕00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在选聘、抽取、履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相关行为诚信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建立综合性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对评审专家在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进行收集、记录和应用。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采购项目评审、合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处理等。

    第四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的管理工作,制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负责对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实施诚信评价。

    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参与本级及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实施诚信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秉持良好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工作纪律,落实监管要求,公正、客观、审慎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采取加分激励与减分约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加分激励包括以下内容:

    (一)积极参与和配合财政部门政策调研、课题研究等,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工作成果被财政部门采纳;

    (二)对我市评审专家管理及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被财政部门采纳;

    (三)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提供关键线索并查证属实;

    (四)积极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开展的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竞赛或活动,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较好名次;

    (五)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减分约束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信息;

    (三)扰乱评审秩序,干扰评审活动;

    (四)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妨碍监管工作秩序;

    (五)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相关活动,或者存在失德失信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六)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影响政府采购质效的行为。

    第十条 评审专家相关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单位、个人的控告、检举或情况反映,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共享信息等。

     第三章 评价信息记录规则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结果以评价指数表示,初始评价指数分值为100分。评价标准及规则按照《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指标》(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记录诚信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评审专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加分激励或减分约束事项;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向市财政局主动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对拟加分事项、依据、分值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赋加相应分值,存在暂停抽取使用情形的,自暂停抽取期满之日起赋加分值。分值自记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扣减相应分值。财政部门拟给予减分前,应明确告知拟减分事项、依据、分值、申辩途径等内容,评审专家有异议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评价过程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暂停抽取期满后,重新计算评价指数分值。除解聘情形外,扣减分值自记录之日起生效,暂停抽取期间再次出现暂停抽取使用情形的,自前一次暂停抽取期满之日起扣减分值。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存在加分情形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对存在减分情形的评审专家,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财政部门实施监管约谈,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通过“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信息并参考使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处理建议。诚信评价指数95-91分的,暂停三个月对其抽取使用;评价指数90-86分的,暂停四个月对其抽取使用;评价指数85-81分的,暂停五个月对其抽取使用;评价指数80-71分的,暂停六个月对其抽取使用;评价指数70分(含)以下的,报告省财政厅给予评审专家解聘处理并通报工作单位。

    外地专家诚信评价结果同时向所属分库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 存在暂停抽取使用情形的评审专家,减分前存在加分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参与政策研究等表现情况酌情缩短暂停抽取使用期限,暂停抽取使用期限最短为三个月。

    第二十条 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聘期内被财政部门暂停抽取资格2次及以上的,不予续聘。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接收其重新入库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指标.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 8585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