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市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省级奖补资金按照《山东省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改〔2017〕2号)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青岛市市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预算绩效条例》、《山东省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改〔2017〕2号)、《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青办发〔2016〕50号)等要求,以及十一届市委第190次常委会和青岛市第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精神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补资金)是由青岛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相关区(市)市级示范村奖补和工作奖励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市级示范村奖补范围:平度市、莱西市;市级示范村工作奖励范围: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
第四条 市级示范村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市)主体,社会参与。区(市)、镇(街道)是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应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保障市级示范村创建的资金需求,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二)严格程序,先建后补。市级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程序申报、拨付,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给予适当奖补。
(三)整合资金,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区(市)、镇(街道)整合资金和政策,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支持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四)绩效管理,公开透明。市级奖补资金使用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提高资金支出绩效。资金使用情况及建设项目信息应及时公开,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条 区(市)、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鼓励村集体加大投入,支持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省级示范村从市级示范村中选取,与市级示范村执行同一奖补标准,不重复奖补。
第七条 市级示范村奖补标准。市级奖补资金挂钩市级验收结果、市级示范村竣工决算审计值计算。区(市)可根据建设方案和村庄实际,在市级示范村间适当调整奖补额度。
(1)对平度市、莱西市的市级示范村奖补标准,以区(市)为单位,竣工决算审计值平均每村达到8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每村400万元予以奖补;达不到800万元的,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2)对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和胶州市的市级示范村工作奖励标准,以区(市)为单位,竣工决算审计值平均每村达到8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每村200万元予以奖励;竣工决算审计值平均每村达不到800万元的,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第八条 创建的市级示范村,已通过美丽移民村、2016-2017年度农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试点及以后年度通过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予以扶持,奖补额度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不再重复奖补。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奖补资金预算编报,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政策依据、创建任务名单及验收通过的市级示范村名单;
(2)市级示范村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市级验收及考核评价结果;
(4)工作奖励办法及资金分配建议;
(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需报经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市级主管部门需一并提供领导小组批准的正式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市级奖补资金纳入验收年度的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并按规定时间下达相关区(市)。收入列区(市)“1100224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区(市)财政部门结合市级示范村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原则上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市级奖补资金清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市级示范村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和经费由区(市)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示范村创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级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做好市级奖补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区(市)及镇(街道)做好市级示范村创建资金来源审查。对资金来源中的财政性资金,区(市)财政部门应参与审查。
市级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渠道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市级奖补资金投入示范村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应当明确权属主体,及时移交产权。
第十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政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市)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镇(街道)应建立完善市级奖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财政奖补金额、受理电话等。
第十九条 各级市级示范村创建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应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严格项目管理,加强督查督导。
第二十条 市级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对本办法涉及相关政策及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美丽乡村示范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