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决定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资质动态核查管理
(一)企业资质核查。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二)资质异常标注。经动态核查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工程,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及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仍未达到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由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建议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批机关未作出撤回资质证书决定前,由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已建议审批部门撤回资质”。企业资质被撤销或主动注销的,由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删除其企业信息。
(三)停产状态标注。企业因各种原因长期停产的,应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停产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且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标注“停产”;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但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二)资质异常标注”处理。“停产”企业提报复产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后,取消“停产”标注。
二、核查结果应用及要求
(一)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资质动态核查及状态标注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及其正在供应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被标注“停产”的企业,按季度核查企业资质情况,防止已停产企业的资质被违规出借、出租或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二)依法科学选择企业
项目施工单位严禁选用无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选择预拌混凝土企业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业务办理—建筑工程—业务系统—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息,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预拌混凝土工程。
(三)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承接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及生产状态情况,发现企业资质异常的,应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工程项目选用标注“停产”企业再供应混凝土的,应核实企业资质合法性、原材料和设备状况(如水泥出厂时间、配合比生产间断时间、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等)、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可靠、供应稳定。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