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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策性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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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722645526425059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5-04-09
  • 发布日期 2025-04-09
  • 发文字号 青建房字〔2025〕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群体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购选房

    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群体如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可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通告和政策要求进行入库登记并参与选房。选房后与政府确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签订《房屋认购书》,缴纳定金。

    二、网签备案

    公租房保障群体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到街道办事处或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解除合同网签限制手续后,与实施主体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合同网签手续,其中实物配租家庭应清缴欠租后,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网签限制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承租人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按配售程序与实施主体办理合同网签手续。

    三、政策衔接

    (一)公租房保障群体如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保障方式实施保障,租赁补贴或租金标准届时按审核结果对应保障标准执行。其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群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次月停发补贴,实物配租群体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前办理公租房腾退手续。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承租人如需继续承租住房的,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前办理腾退手续,在此期间,承租人可继续履行原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其中,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的,享受租金优惠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每个租期三年),两个租期满后如需继续租住,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 8265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