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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另,《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19〕3号)、《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2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物业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1〕1号)于2022年3月15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