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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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7969826889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3-29
  • 发布日期 2023-03-29
  • 发文字号 青城管规〔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3-0150001
  • 即墨、胶州、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及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调整。其中,新增4项,修改11项,取消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

     

     第一部分新增事项(4项)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二、从事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一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两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三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四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三、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4年以上不足5年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3年以上不足4年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2年以上不足3年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1年以上不足2年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足1年的,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

        2.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单位对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施工。”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逾期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逾期三日以上不足五日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五日以上不足七日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逾期七日以上不足十日的,处二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十日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部分修改事项(11项)

    三百一十三、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有一项内容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有两项内容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的,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有三项内容以上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百一十四、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取得排水许可后用水量不足一千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般:取得排水许可后用水量一千吨以上不足一万吨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个重:取得排水许可后用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百一十五、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用水量不足一千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般:用水量一千吨以上不足一万吨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用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百一十六、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的,给予警告;

    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查处四次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百一十七、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三百一十八、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一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两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三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四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三百一十九、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一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两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三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四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三百二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一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两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三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

    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四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五处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五十四、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致使污染路面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污染路面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两次以上的,在违法情节不变的前提下,提升一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四次以上的,按“特别严重”阶次进行处罚。

    九十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查处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百立方米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较重:第三次查处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严重:第四次查处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七十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查处五次及以上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九十五、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百立方米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较重:三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严重: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七十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第三部分 删除事项(2项)

    六十八、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手续处置建筑废弃物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手续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逾期未改正且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且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立方米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两次以上的,在违法情节不变的前提下,提升一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四次以上的,按“特别严重”阶次进行处罚。

    七十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并防止撒漏、扬尘。”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首次查处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每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每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每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处以四千元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每处处以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查处五次以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每处处以五万元罚款。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