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试点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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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802083408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一、出台背景

    推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率先在青岛自贸片区试点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进一步推动执法监督“端口前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的柔性行政执法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部分,规定了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适用条件及例外规定、适用程序、法律后果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一)确定了执法“观察期”的定义

    执法“观察期”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职权处理青岛自贸片区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针对主动申请或自愿接受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设定“观察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指导其制定并实施合规整改计划,并将其合规整改的验收评估情况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裁量因素,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类案再发从而实现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规定了执法“观察期”适用条件和程序

    明确同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等4个条件且不存在属于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等8种例外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内,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申请启动、合规整改、评估验收、案件处理”等工作流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强化执法“观察期”案件的处理

    一方面,严格规范合规审查评估审批等内部程序管理,确保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保证了行政执法人员随意或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另一方面,督促、辅导涉案企业实施合规整改,并将涉案企业整改和验收评估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制度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审批管理部负责解释。

    五、政策咨询电话:8676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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