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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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59990756
  • 成文日期 2022-09-19
  • 发布日期 2022-09-19
  •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针对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因轻微违法被实施强制措施,相关财物、设施、场所被查封、扣押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青岛自贸片区在全市率先探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柔性监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现代监管理念,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片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紧扣片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合法、审慎、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设计,提出8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逐项列明适用条件、适用依据等内容。

    二是制定差异化配套监管措施,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

    坚持强制和教育相结合,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违法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8种轻微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配套监管措施,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督促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空间,让执法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三是明确排除适用情形,准确把握试点政策适用。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还规定了2种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避免出现“应实施不实施”的情形,对提高执法精细化水平、强化创新治理能力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六、本制度由审批管理部负责解释。

    七、政策咨询电话:8676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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