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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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33484994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2-03-08
  • 发布日期 2022-03-08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2〕10号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产业用地弹性供应解释

    产业用地弹性供应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四种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给土地使用人的新型土地供应方式。

    本意见对产业用地弹性供应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出让年限、产业准入、供应方式、出让价款、合同到期及续期、综合评估、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明确。其中,产业用地弹性供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公开出让(租赁),年限短于常规出让年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引进、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有关要求,编制供地方案、组织土地供应,成交后土地使用人先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及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综合评估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是否合格开展后续管理。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林业局银监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仓储类产业用地项目,适用本意见。

    公共服务项目(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用地采取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五、注意事项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需根据绩效综合考评制度,开展绩效综合评估,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亩产效益评估)、使用年期到期前(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

    土地使用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存在有关情形的,按照合同约定,管委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意见由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676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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