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自贸片区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38271730208214427
  • 主题分类 工商
  • 成文日期 2021-12-02
  • 发布日期 2021-12-02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83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针对青岛自贸片区内部分市场主体因短期经营困难和“注销退市”风险,迫切希望保留市场主体地位的诉求,片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让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由地设立、经营和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创新动力,优化提升片区营商环境。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青岛自贸片区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工作目标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因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需要暂停经营的实际情况,开展市场主体休眠工作,研究和完善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量身定制“休眠”唤醒服务措施,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的同时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经营自主权,助推“休眠”市场主体苏醒,为市场主体度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缓冲期,使其能够在迎来发展机遇期时再出发。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办理程序、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唤醒服务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

    一是理顺企业“休眠”管理同既有上位法的衔接关系,先行先试推出配套实务改革,确定了适宜纳入“休眠”登记的10类情形,允许符合休眠条件的市场主体多次申请休眠,或提前解除休眠,建立申请、备案、公示“三步”办理机制,打造最简、最快、最优的办理流程。

    二是维护“休眠”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备案公示的“休眠”场主体,明确规范其需履行的职责义务和可享受的便利服务。“休眠”市场主体应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确保“休眠”但不失联。第三方市场主体服务机构也可接受其委托,代为履行年度报告、纳税申报等法定义务。

    三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做好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应对准备。市场主体“休眠”期间,保留其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资格,试行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不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将其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不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量身定制“休眠”唤醒服务措施,通过提供免费托管服务、公益商务服务、定制助力帮扶计划等措施,为休眠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包括年报申报、税务“零申报”、政企沟通对接等事项的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片区将成立公益法律服务团队,点对点量身定制个性化助企惠企措施,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市场主体蓄势唤醒、恢复经营。

    六、本制度由审批管理部负责解释。

    七、政策咨询电话:867681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