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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
《青岛自贸片区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12月2日
青岛自贸片区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最大力度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创新动力,决定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开展市场主体休眠工作,并推行唤醒服务机制,助力市场主体蓄势苏醒,现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因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需要暂停经营的实际情况,开展市场主体休眠工作,研究和完善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制定出台相关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的同时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经营自主权,为市场主体留下更充足的生存发展空间,给予困难休眠市场主体多方位支持,提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信心,助推“休眠”市场主体逐步苏醒,保障全区经济平稳运行,不断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市场主体休眠的定义
青岛自贸片区内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可向青岛自贸片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休眠,休眠市场主体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可多次申请休眠,但休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休眠市场主体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休眠市场主体不按自行停业处理,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仍具备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市场主体休眠的条件
申请休眠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被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或被列入后已经移出。
2.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事项,不涉及金融类、培训类或其他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
3.未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
4.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不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
6.非上市、挂牌公司。
7.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下申请休眠市场主体一般不超过3家。
8.未被海关、税务、外管列入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非正常(注销)状态或C类企业,且同一法人名下不存在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状态或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
9.与职工依法协商完成劳动关系处理等事项。
10.无海关、税务、外管、公安以及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休眠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发函查询)。
三、办理程序
(一)休眠
1.申请。申请休眠的市场主体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主体休眠申请表。(见附件1)
(2)市场主体股东“休眠”决议。
(3)申请休眠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2.备案。市场主体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休眠条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休眠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3.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休眠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市场主体休眠情况及其休眠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海关、税务、外管、公安以及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特殊经营范围的,还应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4.材料归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二)提前解除
1.申请。市场主体休眠期到期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再履行申请解除休眠手续。市场主体拟提前结束休眠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解除休眠。申请解除休眠的市场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主体解除休眠申请表。(见附件1)
(2)市场主体股东解除“休眠”决议。
2.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进行解除休眠的备案,并将解除结果告知申请人。
3.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解除休眠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市场主体解除休眠情况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海关、税务、外管、公安以及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特殊经营范围的,还应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终止休眠
市场主体休眠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其休眠,将终止结果告知市场主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海关、税务、外管、公安以及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特殊经营范围的,还应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1.休眠期限届满。
2.市场主体迁出。
3.休眠期间以市场主体名义实际发生交易的。
4.在办理休眠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市场主体出现违反《休眠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承诺行为或以“休眠”名义逃避责任义务的。
6.出现海关、税务、外管、公安以及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终止休眠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3、4、5、6种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畴,3年内不再受理其休眠申请。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实行差异化监管。试行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休眠”备案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原则上不进行住所检查,不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将其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不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通过市场主体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能够取得联系的,检查联系情况视同为“联系正常”,检查结果按“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填写。但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以及相关部门通报或要求核查的市场主体,仍应正常开展住所检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按照终止休眠的相关规定终止其休眠。
(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休眠市场主体应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但可委托第三方市场主体服务机构代为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申报纳税的,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名、“税务非正常状态”或C类企业。市场主体解除或终止休眠,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依据职责正常开展住所检查,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三)推动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更新“休眠市场主体库”,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向各相关部门更新推送《市场主体休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片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行业监管职能,依法分类开展日常巡检、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市场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区税务局按月监控“休眠”市场主体开具、接收增值税发票情况,发现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及时传递片区市场监管部门。
五、唤醒服务措施
(一)提供免费托管服务。为减少休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将依托“自贸全链帮”团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市场主体服务机构,为休眠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托管服务,实现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根据休眠市场主体委托完成市场主体年报、税务“零申报”等职责,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保持与休眠市场主体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确保休眠市场主体不因失联、未按期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纳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
(二)强化公益商务服务。整合法律、税务、关务、外汇等方面资源,成立片区公益商务服务团队,主动联系对接“休眠”市场主体,针对市场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精准制定相关政策,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税务指引、外汇管理、人才人力培训等服务,帮助休眠市场主体进行品牌、商标、人力等领域运营管理。
(三)量身定制助力帮扶措施。拉长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链条,各相关部门对照“休眠”市场主体名录,从金融信贷、减税降费、培训交流、技术改造、产品推介、转型升级、招工服务等方面点对点量身定制个性化助企惠企措施,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市场主体蓄势唤醒、恢复经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休眠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落实。要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服务流程、强化后续监管,确保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深入调查研究。要深入研究“休眠”市场主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休眠”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推送共享机制,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积极了解片区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休眠”提醒和“唤醒”预警,并对经营困难的休眠市场主体提供支持和帮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休眠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做好对市场主体休眠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科学、理性选择经营方式,树立守法诚信的经营观念。积极宣传报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让市场主体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附件:1.市场主体休眠/提前解除休眠申请表
2.申请休眠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
3.休眠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4.解除休眠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5.终止休眠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6.市场主体休眠情况统计表
关于印发《青岛自贸片区市场主体休眠管理和唤醒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