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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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53795442000970202100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6-22
  • 发布日期 2021-06-22
  • 发文单位 青岛保税区管委
  •   《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贯彻落实省应急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和《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应急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9〕83号)精神,青岛自贸片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根据第303号令、第311号令修正)、《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和《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应急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9〕8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制定过程
      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求,青岛自贸片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在前期开展收集资料、集中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于2021年4月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5月份,按照青岛自贸片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关于“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要求,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位于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内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提炼总结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重点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三违”现象、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不建立、应急救援开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应体制机制,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意见》提出,一是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二是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三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四是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五是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六是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七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八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九是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十是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十一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十二是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十三是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十四是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十五是实行企业扶持政策“一票否决”制度,其中,针对重点行业(自贸片区危化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未购买安责险的企业,区内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对其“一票否决”这一规定依据青政办字〔2018〕18号、青安监〔2018〕250号以及青应急〔2020〕6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明确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措施。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难落实的突出问题,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应当采取的监管、制约、惩戒等措施,包括经济、行政、执法等手段。一是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有关部门要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计划,确保责任明确。要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要逐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深入本行业、领域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要明确时限,责令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时完善制度、明确落实机制;凡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三是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交有权机关收回许可证;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管委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
      五、本《意见》咨询电话:8676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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