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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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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071656948116780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4-30
  • 发布日期 2025-04-30
  • 发文字号 自贸中德管发〔2025〕18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实施意见》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区域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审批全面提速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建设项目提供合理性和便捷化服务,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全域规划范围内,所有因建设、运营、物流运输等需求,根据项目批复的规划方案在市政道路开设出入口(以下简称“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

    二、道路开口原则

    (一)用地原则

    道路开口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合规用地。

    1.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确定道路开口设计方案时,道路开口范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尽可能对现状路灯、消火栓、检查井、雨水篦子等市政设施予以避让,并合理控制路口转弯半径。

    2.道路开口实施前,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手续。

    (二)设置原则

    1.道路开口位置、数量、宽度及坡度等应科学合理。

    2.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开口总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3.城市重点主干路、车流量较大的支路,原则上不予审批道路开口。若因项目用地位置特殊,确有开口需求的,主干路沿线标准段开口宽度原则上不宜超过8米;其他次干道、支路等道路沿线标准段开口宽度原则上不宜超过12米。

    4.工业项目道路开口纵向坡度宜控制在5%以内,其他项目宜控制在3.5%以内。

    5.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个项目申请道路开口,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在项目建设阶段,可先行申请一个道路开口,并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方案或技术审查意见一次性实施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方案申请其余道路开口,并完成建设实施。

    三、相关职责

    (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道路开口的统筹协调管理、建设审批及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

    (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区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开发建设,组织或统筹协调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通信等有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验收、产权和养护移交;负责未竣工验收移交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涉及的道路开口实施。

    (三)城市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是区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运维及养护单位(包含综保区),具体承担组织或参与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等有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验收、产权和养护接收、运维管理。配合做好已移交养护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道路开口实施各项工作。

    (四)给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及公安、交通等其他设施权属或运维管理部门(单位),具体承担所属各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维管理。负责道路开口涉及的相关设施的保护方案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各招商服务部门(单位)负责向所服务的项目单位事先告知建设项目道路开口要求及工作流程,督促其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开展建设活动前,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道路开口手续。

    四、工作流程

    (一)方案设计

    1.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单位应做好现场踏勘和基础资料收集,并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中应充分考虑道路开口相关注意事项。

    2.规划方案审查。项目单位提报规划设计方案后,规划建设部门对道路开口涉及的土地、道路设施、开口规范等进行审核,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二)申请及受理

    1.项目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用林等相关审批手续;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道路开口涉及的占掘许可)手续。

    2.规划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单位、道路开口施工单位查勘现场,清点、核算确认相关设施量及费用。

    3.清点核算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情形缴纳相关费用并完善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围挡、安全措施和标示牌的规范设置,并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围挡验收申请。

    4.规划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组织围挡验收,合格后发放许可决定,同步抄送养护单位和道路开口施工单位;道路开口施工单位原则上应于7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设施拆除或迁移。

    (三)实施及验收

    设施拆除或迁移后,项目单位及道路开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许可时限完成道路开口施工并提报验收申请,规划建设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围挡投入使用。

    五、资金来源

    (一)项目单位承担的费用

    1.建设项目道路开口涉及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2.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道路开口涉及的路面硬化以及管线保护(含古力井及雨水篦子)工程,并承担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及相应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路灯(含箱变等路灯供电设施)及消防栓迁改涉及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承担,由相关运维单位组织实施。

    4.对于由西海岸新区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建设、运维的各类专业设施,因建设项目道路开口需占掘并进行调整、迁改或拆除的,在西海岸新区未出台新的有关政策之前,由项目单位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及运维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道路开口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或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

    (二)管委承担的费用

    1.建设项目道路开口需办理农转用指标报批的,报批相关费用从规划建设部门预算列支。

    2.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建设的市政道路、人行道、绿化带、路灯、给排水管网及电力、通信土建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

    (1)处于设计阶段尚未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调整规划方案;尚未建设实施或已部分建设实施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结合项目需求预留道路开口位置,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2)已全部建设实施,但尚未完成审计,或者仅移交养护、运行维护权限,但未移交设施产权的,根据开口位置和周边涉及设施范围,由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的施工、监理、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养护单位及项目单位共同清点、核算设施,确认相关工程及设施量,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将设施产权及时移交至养护单位。

    (3)已正式移交设施产权及养护、运行维护权限的,由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养护单位、道路开口施工单位清点,确认相关工程及设施量。

    上述第(2)(3)情形由规划建设部门组织道路开口施工单位实施道路开口涉及的绿化、路沿石、人行道、挡车柱等设施拆除、迁移和恢复,每个道路开口仅承担一次费用。

    六、监管措施

    (一)规划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建设项目道路开口涉及占掘相关设施的,养护单位应根据审批方案、定额标准等依据,测算设施量、设施费用及拆除、迁移、恢复成本费用,不得超报、虚报,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项目单位未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占用、挖掘作业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规定向规划建设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对已造成设施破坏的,由规划建设部门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项目单位及道路开口施工单位占掘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必须严格按原设施建设标准及审批时限进行施工恢复。施工质量不满足原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划建设部门通知责任单位返工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由规划建设部门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四)项目单位未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建设实施,或超出审批红线施工,以及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向运维单位赔偿相应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项目单位未按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道路开口(如开设临时出入口等),或因其自身原因在同一个规划路口重复开口而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全部承担。

    (六)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道路开口施工并做好周边设施的成品保护,施工完毕后申请道路开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验收意见,擅自将相关设施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划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查处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规划建设部门提报管委暂停财政对项目的各项扶持政策。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0日。

    附件: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工作流程图.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规划建设部 : 83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