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 ,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评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5年2月2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以下简称区域)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评审机制,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确保产业用地项目评审科学规范、严谨公正、务实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自贸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是指以符合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需申请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同意准入的项目基本条件为:
(一)项目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二)新引进的产业项目须在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并能及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按合同约定认缴资本金。
(三)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在区域范围内因企业原因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在其违规违约行为整改完成前,或近三年来存在资信问题或者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的,原则上不予准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等非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按现行供地程序办理,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六条 评审由经济发展一部负责组织,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部、经济发展二部、规划建设一部、规划建设二部、营商环境部为常规评审部门。经济发展一部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评审内容邀请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评审。
第七条 评审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对结果负责:
经济发展一部主要从产业方向、投资方实力、投资强度、能耗排放等方面进行评审。
党群工作部主要从人才团队、吸纳就业等方面进行评审。
财政金融部主要从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审。
经济发展二部主要从科技含量、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
规划建设一部、规划建设二部主要从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审。
营商环境部主要从知识产权、标准化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产业用地项目评审包括初审论证、部门联审、结果汇总等环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可增加专家评审环节。
第九条 初审论证
项目引进单位对投资方和项目情况进行科学审慎评估论证,对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行业准入等问题,应提前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不符合有关规划、生态环境要求和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研究。
对洽谈成熟、论证充分的项目,由引进单位组织项目方提报《产业用地项目入区申报信息表》(见附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均须项目方加盖公章,《产业用地项目入区申报信息表》须加盖项目引进单位公章,作为项目评后管理依据。
项目引进单位应对投资方实力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提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 部门联审
对于通过初审论证的项目,由经济发展一部将送审资料发至各评审单位征求意见,进行部门联审。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评审,评分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经济发展一部。
第十一条 结果汇总
经济发展一部汇总各单位评分情况,反馈至项目引进单位,并共享至规划建设部门。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一部原则上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分情况;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项目引进单位补充完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一部汇总评审结果,报管委高质量招商引资指挥部专题会研究确定项目入区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情况作为项目引进单位对项目用地履约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股东、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组织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中德生态园)进驻项目评价办法》(青国经合管字〔202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