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大宗商品贸易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5年2月13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大宗商品贸易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要求,缓解民营贸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支持片区建设西海岸国际能源自贸港暨青岛自贸片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大宗商品贸易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大宗商品风险补偿资金池由片区管委投资促进一部统筹安排。试运行一年,试运行结束后,根据资金池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正式运行。
第三条 资金池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风险共担”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不低于1亿元,由片区财政资金和才企综合服务集团运营能源自贸港一站式服务基地结余资金组成,用于为片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的违约贷款向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
第五条 片区授权青岛才企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企集团”)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负责资金池的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项账户,用于为片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的贷款违约后向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具体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专项融资业务,贷款规模按照资金池规模以1:10的比例放大。根据资金池实际运行情况,经片区管委同意,可对资金池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但调整后的资金池规模不低于存量融资业务余额风险补偿所需最低金额。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管委委托才企集团作为资金池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资金托管。才企集团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金池具体运营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负责资金池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3.负责补偿初审核。负责资金日常核算对账工作,对承办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报投资促进一部进行复审,后续由投资促进一部按照流程实施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第七条 试运行期间,合作银行由运营管理机构按招投标程序确定,招投标程序和细则受投资促进一部监督。根据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的实际需求,设立适合的专项信贷产品和融资模式。合作银行须承诺提供以下服务:
1.同意遵守资金池相关管理规定;
2.合作银行应根据大宗商品贸易特点,设立适合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的贷款产品,优化贷款条件、贷款标准、贷款流程和审批机制,单独发放,独立核算和标识;
3.合作银行对发放的资金池项下的贷款利率,须给予适当优惠,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4.承诺以资金池为基数放大10倍向企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可纳入资金池政策适用范围:
1.在片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纳统,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用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需承诺贷款用于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4.符合银行授信相关要求。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可引入担保公司作为风险共担方,资金池、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可另行协商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
第四章 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条 企业贷款出现违约时,管委协助享有处置权的合作银行优先进行货物处置,对于货物处置后剩余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与银行按7:3的比例承担,银行利息损失不纳入资金池承担范围。单一企业风险补偿不超过3000万元,多家合作银行风险缓释按照损失确定日期先后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资金池对违约贷款进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应优先弥补资金池的损失。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专用账户。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对合作银行的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期满后,合作银行仍应按本办法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补偿率超过20%时,应暂停风险补偿资金池新增业务,在向片区投资促进一部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超过30%时,终止该银行合作资格。资金池对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合作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池专用监管账户由管委投资促进一部委托才企集团开设,管委投资促进一部负责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未经管委投资促进一部书面同意,才企集团不得动支资金池账户。资金池账户发生变化,合作银行应第一时间通知管委投资促进一部。投资促进一部、才企集团和银行应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并设立资金池台账。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上季度当期及累计获贷企业的贷款用途、贷款规模控制、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反映,相关报告提交投资促进一部。如发现异常情况,合作银行应立即向投资促进一部报告。合作银行应从严控制不良贷款率。
第十六条 对有虚构贸易背景骗贷、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新申请的业务不再纳入资金池适用范围内。自发现失信行为起三年内,取消上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享受片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资格。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片区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试运行期内,承办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才企集团应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承办银行资格的建议,投资促进一部有权在正式运行期要求银行改进,或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投资促进一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