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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综合部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综合协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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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8144606070096086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4-10-11
  • 发布日期 2024-10-15
  • 发文字号 自贸中德综发〔2024〕4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综合部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综合协调部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相关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指导,严格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青岛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森林植被恢复制度的通知》(青林长办字〔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书》及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青岛自贸片区规划建设一部(以下简称规划建设一部)负责省级权限委托下放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见附表1)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负责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征收相关工作。

    3.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配合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支出相关工作。

    二、申报材料

    (一)权利事项所需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统一式样填写,其他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审查报告等文本格式按《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文本格式》填写(见附表2-5)

    (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三)其他材料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和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三、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后,规划建设一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或补正后的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并退回已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见附表6)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规划建设一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是否符合用地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规划建设一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对拟使用林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组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对公示材料进行存档,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占用林地符合申请的,规划建设一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不计入审批时限内。(见附表7-8)

    (五)经规划建设一部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由规划建设部按相关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四、审批规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审批过程中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批。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建设永久性建筑。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三级审批制度。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不得通过体外循环、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二)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征收规定。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三)加强事中检查、批后监管及组织验收。对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进行问题线索的移交。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要在期满后一年内组织验收。(见附表9-10)

    (四)健全审批台账与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可追溯、能分析、即预警、提效率”的原则,建立审批台账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精细化管理,强化档案资料收集,确保归档文卷齐全、完整、及时。

     

    附表:1.林地审批领域赋权清单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

    5.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文本格式

    6.林地申请材料补正要求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问题线索移送书

    10.临时占用林地验收意见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

    青岛片区管委综合部

     

    管委综合协调部

     

     

    2024年10月1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自贸片区规划建设部 : 8676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