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基因与细胞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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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2638709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4-15
  • 发布日期 2024-04-15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4〕15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基因与细胞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基因与细胞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超前布局基因技术等未来产业的工作要求,抢抓山东省基因与细胞诊疗产业集群和青岛市基因与细胞产业核心区重大战略机遇,深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进落实,加速推进基因与细胞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争取将青岛时空基因谷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基因与细胞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对入驻片区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化。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或生产企业按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择优最高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用,按照首次注册费的10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创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在上述资助补贴的基础上,单个二类产品再增加50万元奖励,单个三类产品再增加1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专业化厂房建设。对入驻片区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新建或改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厂房、动物实验室(SPF级别)、小试和中试车间等专业化厂房的企业,按实际新建或改造费用的40%、最高3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基础平台建设。对入驻片区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新建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医学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康复云服务平台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运营专业园区。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专业程度强的园区运营机构,根据其引进科技企业情况和经济贡献,按照有关规定最高给予300万元建设运营资金支持。对入驻片区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污水处理等专业化配套设施,按照专业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片区内产生生物医药危险废物的相关企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大入孵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驻片区的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给予最长五年的房租补贴,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考核内容可不设置经济指标。租赁生产厂房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长五年的房租补贴,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60元。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面积超过部分不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房租补贴原则实行“先缴后补”,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七、强化金融支撑。对入驻片区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从片区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补贴,与片区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对企业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纳统地、实际经营地均在青岛自贸片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基因诊断试剂、基因检测、基因工程药物、细胞与基因治疗、基因合成等领域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和基因与细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九、引进对片区基因与细胞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经引进单位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自贸片区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政策;对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