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对德招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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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23240859
  •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 成文日期 2024-04-11
  • 发布日期 2024-04-11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4〕14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区直属企业;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各部门: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对德招商政策》已经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青岛自贸片区对德招商促进工作。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

    2024411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对德招商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以下统称园区)对德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园区吸引力,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户支持

    第一条 对于在园区新落户并租赁园区内办公载体的德资企业,及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运营的德国金融、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费用支持。

     对于在园区新落户并租赁园区内厂房的制造类德资企业,给予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最高3年内80%租金扶持。

     对于在园区新落户并购地自建载体的制造类德资企业,由园区负责将保障项目基本所需的雨水、污水、单路公共的给水及电力配套、道路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周边。

     对于在园区新落户并购置园区内办公载体、产业载 体(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德资企业,按照其购置价款总额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外资奖励

     鼓励德资来园区设立制造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到资5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的,按其到账外资的3%奖励;累计到资5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5%奖励;累计到资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德资来园区设立服务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且产生开票销售后,累计到资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3%奖励;累计到资200万美元以下、5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5%奖励;累计到资5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运营补贴

     鼓励在园区德企增资。对已落户德企增加注册外资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增资到账外资的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在园区德企利润再增资。对已落户德企以利润增资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利润增资到账外资的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在园区新落户的制造类德资企业,自其投产运营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给予不超过3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三大税种)100%补贴扶持。

    四、人才补助

    第十条 对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第一层次国际人才,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对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国际人才,按照个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发放生活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对第一层次创业类国际人才,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与个人占股比例乘积的30%发放生活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具体根据《关于加快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高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国际人才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五、引荐奖励

    第十条 鼓励各类招商机构和自然人踊跃参与我招商引资工作,拓宽项目渠道,推动项目落地。

    优秀伙伴奖:根据上年度各类招商机构的招商成效,择优评选青岛自贸区及青岛中德生态园招商引资“优秀合作伙伴”金、银、铜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招商大使奖:根据上年度招商成效,择优评选“招商大使”,给予个人5万元奖励。

    信息首报奖:奖励对象为首次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引进单位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的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有效项目信息应包括投资主体、项目概况、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要素,项目方与项目引进单位洽谈后,由对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价标准对A类、B类、C类项目信息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第十 引荐德资项目落户园区,且被引荐企业在一年内实际开展经营的,按被引荐企业自第一笔外资到账起一年内实际投向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额给予最高5的一次性引荐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 鼓励民间主体根据拟入驻德资企业要求,新建、改建500-1000平方米的厂房。对新建和改建厂房并实现德资项目入驻的,给予一定建设和改造费用补贴,其中新建费用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改建费用按1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资金支持

    十四 对于向青岛自贸片区内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在园区内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弥补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的新落户德资企业,按照其贷款利息总额(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扶持期限自企业注册起不超3年。

    十五 本政策中“德资企业”指在德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企业机构或德籍自然人在园区投资设立或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的公司。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卢森堡、比利时等德语区国家企业参照执行。

    享受本政策的德资企业,应在青岛自贸片区注册运营且纳  税实现的可用财力属于青岛自贸片区;德资企业享受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10年内实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

    本政策条款与青岛市、片区其他产业政策或项目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青岛自贸片区产业促进部、青岛中德生态园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