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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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9955729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7-18
  • 发布日期 2022-07-18
  • 发文单位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各国有公司: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2年7月18日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

    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营商环境,引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切实把控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危化证”)企业的经营能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自贸片区13.98平方公里内(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9.12平方公里及围网外配套区域、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2.01平方公里)使用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提供地址注册且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评估及监管

    第三条 事前风险预判

    (一)企业背景调查

    审批管理部、规划建设部,以及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帮办代办窗口在获悉企业拟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后,将拟在青岛自贸片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推送至产业促进部,由产业促进部对企业的投资经营能力、业务开展规划进行事前问询,前置企业贸易背景调查会谈,告知企业开办条件。

    (二)明确财税管理方式

    产业促进部通过企业开办前的业务情况会谈,明确企业账务及票据管理方式,预先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提供信息库,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委托承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账务及票据管理的企业,需备案代理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相关资料,便于后期对代理机构进行评级管理;

    2.无代理机构的企业,可选择已在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备案的代理机构委托服务;

    3.不委托代理机构且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提供注册地址的企业,须经产业促进部同意。

    第四条 事中风险监管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业务期间,由代理机构对代办企业进行监管,同时产业促进部定期对备案名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实现对企业的双重监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四流”合一

    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财税应合规管理,拟开具发票所关联的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严格执行“四流”合一。

    (二)进销一致

    企业应严格执行开出发票的品类与进项发票品类保持一致,杜绝变项开票。

    第五条 事后监督

    (一)企业评级管理

    代理机构对企业财税数据(考核“四流”合一、进销一致、业务稳定性等)进行评级管理,评级不达标的企业由产业促进部统一汇总并推送至税务部门,作为审核是否给予企业发票增版增量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加强沟通协作

    产业促进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优化监管便利化措施。

     

    第三章 机构评级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具备的财税管理能力

    (一)代理机构须配套财税管理服务,增加监管手段;

    (二)代理机构需具备对所代理企业基础信息、财税信息的管理能力,确保企业账务清晰,“四流”合一,进销一致。

    经产业促进部核查符合本条内容的代理机构,在完成备案手续后,产业促进部方予以接收企业评估材料。

     

    第七条 代理机构考核

    产业促进部定期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代理机构应有能力监管所代办企业的经营业务及财务数据情况,提前进行风险预警。设置考核等级如下:

    (一)合格等级

    有健全的财税管理体制,能够全面实现对代办企业“四流”信息的监管,且代办企业经营正常、未出现风险提示的可列为合格等级。

    (二)预警等级

    有健全的财税管理体制,但未能全面实现对代办企业“四流”信息的监管,且未实现监管的代办企业数量占比低于代办危化证企业总体数量5%的,列为预警等级。

    该等级的代办机构每月接收代办企业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4家。

    (三)不合格等级

    1.无健全的财税管理体制,无法实现对代办企业“四流”信息监管的;

    2.未实现监管的代办企业数量占比超过代办危化证企业总体数量5%及以上的;

    3.所代办企业出现违规经营的。

    产业促进部对符合上述任意一条的代办机构,停止接收其代办的企业评估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取得危化证的企业,在其危化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未在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且已超过有效期,并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产业促进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前期已提交评估材料但尚未提交危化证申报材料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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