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免征收配套费,仓储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32 元,非工业、非仓储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274 元 (含供热配套费92 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以及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以及含在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内项目(详见附件),由区规划建设部按程序办理配套费减免。
(三)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四)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五)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六)本通知下发前,在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或政府批准意见中涉及的配套费,均不含供热配套费。但上述情形中明确配套费包含供热配套费的,按约定或批准意见执行。
(七)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热配套条件的,或建设项目(含地下室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热的,可以暂不缴纳相应供热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区规划建设部、区财政金融部及相关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19 日,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保管发〔2018〕12 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办理建设相关手续的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