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753795442000970202100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1-08-02
  • 发布日期 2021-08-04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   
       一、起草背景
      我区目前执行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该《通知》对加强我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参照青岛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规定,我区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征收标准。为鼓励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新征收标准区分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和非工业、非仓储项目,对工业项目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仓储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标准征收,非工业、非仓储项目按每平方米274元标准征收,计费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总建筑面积。
      (二)调整使用范围。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为四部分: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建设;以及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调整配套费减免事项。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2014年以来配套费减免政策有关规定,对我区配套费减免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保管发〔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8676667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