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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创新贸易模式,积极发挥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构建新型跨境易货贸易生态系统,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跨境易货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数字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促进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10月15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促进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创新贸易模式,积极发挥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促进片区贸易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商务部《“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与境内、境外企业及个人之间开展的以货物、服务等为标的,以规避经济风险,实现全球配置资源和获取复合贸易利润为目的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
第三条 鼓励企业在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基础上,探索人民币计价结算,开展货物、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等互通的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模式场景创新。对先行先试、积极参与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模式的创新主体以及对区域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额贡献度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第四条 打造通用型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支持相关平台研发、服务机构在青岛自贸片区设立分支机构,为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业务提供海关、外汇、税务、金融、信息等便利化服务,推动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规模化、常态化发展。
第五条 鼓励依托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平台探索真实贸易背景下以人民币计价和轧差结算的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形式。
第六条 吸引国内外知名易货贸易协会和组织在青岛自贸片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中介机构为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业务提供包括货源、服务、技术、信息、培训、认证等一体化综合配套服务支持。
第七条 增强青岛自贸片区政策链、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等资源聚合力,为企业开展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业务提供项目协调、国际物流、海外仓、金融、法律等优质服务。发挥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优势,当好国际贸易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领跑者。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为新型跨境易货国际贸易业务提供包括风险对冲、保险、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综合服务给予鼓励和一定支持。
第九条 支持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探索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探索通过人民币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方式,重点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航运物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