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4-0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dao.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包括机构和内(下)设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二)公文法规
  本部门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公文和相关政策解读信息。
  (三)规划、计划信息
  本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财政、财务信息
  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
  (五)人事任免信息
  本部门人事任免信息。
  (六)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dao.gov.cn)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1)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www.qingdao.gov.cn)。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市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东侧接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联系电话:0532-85912121;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66071。

  (3)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政务网“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系统”(http://govmail.qingdao.gov.cn/applyinfo1024/index.aspx?type=1)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

  传    真:0532-85913182
  电子信箱:zfxxgkb@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