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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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94
  • 成文日期 2020-04-22
  • 发布日期 2020-04-23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一、修订背景

      2019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制度,降低基金设立门槛,加大让利幅度,提高基金投资效率。为落实好鲁政办字〔2019〕11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进一步发挥引导基金作用,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10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分为七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引导基金定义、投资方式及投资领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定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投资原则规定了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返投认定及参股母(子)基金的规模、对外投资要求;

      第四章投资决策规定了引导基金参股母(子)基金设立流程;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励规定了引导基金让利和奖励标准;

      第六章风险管控规定了终止合作情形、业务禁止清单及监管要求;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及其余遵照文件。

      三、特色亮点

      (一)简化设立流程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待管理公司组建完成后,取消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和各理事会,基金设立不设政府审批环节,由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决策。

      (二)降低设立门槛

      一是引导基金最高出资比例由市、区(市)两级合计20%提高至25%。

      二是省、市、区(市)共同出资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的最高比例由40%提高至50%。

      (三)降低返投比例

      参股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市内企业的资金由原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1倍。

      (四)放宽返投标准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

      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青岛市已有企业的;

      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在青岛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市企业或为青岛市引进落地企业的。

      (五)取消注册地限制

      对于引导基金参股母基金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基金,不再要求其注册在青岛域内。

      (六)加大让利幅度

      一是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二是基金清算退出时,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其中辖区内企业是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可让渡60%,投资我市辖区内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可让渡70%。

      (七)强化激励政策

      一是母(子)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是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电话:8585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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