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市)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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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83
  • 成文日期 2019-12-17
  • 发布日期 2019-12-1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简政放权,扩大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进“市县同权”工作,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程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起草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市)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附件《调整由区(市)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中,列明了本次调整由区(市)实施的共8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包括2项行政确认、6项其他行政权力。《通知》下发后,原来由市科技局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由市海洋发展局实施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渔业船员培训备案、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经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由市应急局实施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人工爆破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和群众可以就近到所在区(市)相关对口部门办理,无须再跑到市级部门。

      《通知》强调,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实现有关事项实施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各事项运行正常。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培训和交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市、区(市)两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还要针对各相关事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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