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市)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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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12-17
  • 发布日期 2019-12-1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9〕2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简政放权,扩大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程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8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由区(市)负责实施(详见附件)。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事项的具体承接部门。此前对部分事项已经依法依规或按照有关改革要求实施的,要继续抓好实施工作;属于新承接的,要实现事项实施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运行正常。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培训和交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属于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规范签订委托协议、刻制专用印章。市、区(市)两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调整事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调整由区(市)实施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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