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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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24
  • 成文日期 2015-12-28
  • 发布日期 2015-12-28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1.关于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众创空间、众创空间集聚区和专业技术平台、虚拟孵化服务平台等建设补助。第二条规定“根据区(市)支持众创空间、服务平台建设等情况,由市财政对区(市)政府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补助”。创新支持方式,由市财政对区(市)进行综合奖补,充分调动区(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提供低成本创新创业场所。明确“鼓励区(市)对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改造提升,向众创空间提供免费或低租金的场地、网络设施等”,进而达到降低创业者创业成本的目的。

      三是创客实验室奖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运营机构,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补助,引导高校院所建立开放创新资源、服务创客的持续运行机制。

      2.关于专业服务机构引进

      一是对引进的专业服务机构予以补助。针对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存在的建设规模大、服务水平低的突出问题,规定“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对在本地注册并成功运营的,经认定由市财政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是对引进的国际创客实验室予以资助。规定“吸引国际创客实验室落户我市,由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旨在吸引国际创新服务资源落地,提升我市创业载体的服务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3.关于科技创新券试点

      运用科技创新券,支持创客向各类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规定“创新券由众创空间发放,每个众创空间年额度最高100万元”。通过试点,探索科技创新券实施路径与模式,试点成熟后全市推广。

      4.关于开展“三创”活动

      为打造创新创业文化品牌,鼓励开展“三创”活动,规定“对组织开展全市性或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论坛等重大‘三创’活动,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通过市区联动、部门统筹,集中力量举办重大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创新创业知名度。

      5.关于创客融资服务

      一是与现有政策衔接,规定“将众创空间纳入‘千帆计划’支持范围”,享受有关创业孵化与投资基金、科技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创客发展。

      二是开展股权众筹试点,规定“推进互联网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在信用良好、运行规范的股权众筹平台中开展创客众筹融资试点”。

      6.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首购、订购

      试行政府首购、订购制度。规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试行首购、订购制度,支持创业企业首台(套)装备、系统、核心部件等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旨在对技术方向先进、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与服务,通过实行首先购买或远期约定购买,对创业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的首台(套)装备、系统、核心部件等创新产品与服务给予支持,降低在孵企业创新风险和市场风险,试点成熟后全市推广。

      7.关于专项资金保障

      明确市、区(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鼓励区(市)设立专项资金,对众创空间场租和宽带资费减免、平台建设和“三创”活动开展等给予资助。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客实验室开放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引进、科技创新券试点、“三创”活动开展、设立孵化投资基金等,对区(市)推动众创空间和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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