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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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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沿革时间 2021-04-09
  •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14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相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现决定

    一、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项修改为:“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项中的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修改为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十五条中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化主管部门

    (二)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不得擅自修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修改为专项施工方案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安全管理信用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年检及晋级、投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缴纳。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删去第一项、第二项。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四)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有关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测算入学人口需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学校配套建设需求。评估结果和建设需求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编制、修订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五)将《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在城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决定在农村集贸市场及农村其他场所的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1件市政府规章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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