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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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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1-12
  • 发布日期 2026-01-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应对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分工明确、措施有力、联动高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或周边城市可能影响到我市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我市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区(市)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风险评估

    1.5.1森林火灾发生可能性分析

    青岛市山林分布广,面积大,生态区位重要,森林防火任务重,崂山、大珠山、小珠山、大泽山等区域为山东省重点森林防火区。

    森林结构分析:我市山林多为针叶林和针阔混交林,树种以黑松为主,经多年封山育林,崂山、大珠山、小珠山、大泽山等重点林区可燃物载量已达到或超过每公顷30吨,当条件具备时,有可能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气候条件分析:我市地处山东半岛,属北温带季风气候,春、秋、冬季干旱少雨,大风天气多且持续时间长,较易发生森林火灾。

    外在因素分析:进入林区旅游、休闲、踏青人员多,野外用火管控难度大;林区、林缘农事用火、施工用火、生活用火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林区、林缘坟茔迁移难度大,祭祀用火难以消除,以上因素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1.5.2森林火灾灾害性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例分析可知,森林火灾烧毁林木,破坏森林结构,导致森林利用价值降低;破坏森林郁闭度,烧毁地被物,导致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作用降低;森林火灾烧毁林内各种建筑物和生产生活资料,甚至威胁林区内村落以及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若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将会造成生态破坏。

    1.6森林火灾分级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0公顷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简称“市森防指”)

    市森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制,分别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园林和林业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负责同志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青岛支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森防指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做好较大及以上和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区(市)森防指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国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省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市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落实市森防指日常防范工作和森林火灾早期处置工作。

    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防范工作,在履行日常防范职责上可以市森防指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市森防指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各级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森防指的工作要求;组织分析全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等工作;按照市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承办市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3.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统战部:负责林区宗教活动场所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在青高校、直属各学校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涉及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区(市)民政部门做好公墓(骨灰堂)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防灭火工作,做好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公路征地范围内的路树草皮防灭火工作。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当地水利部门做好直升机灭火取水水源保障工作,配合市森防指办公室开展以水灭火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牵头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A级旅游景区加强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协调指导各区(市)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市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防灭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为有关部门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重建。按照国家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送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及预警信息。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资产的沿线林区线路安全,妥善解决“树线矛盾”,做好火场扑救及森林火灾应急演练用电保障工作,指导林内用电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用电安全。

    青岛警备区:负责指导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并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驻军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军事管理区内的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抓好军事设施周边的火险隐患排查整治。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其管理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在防火期内科学实施前置备勤,关键时段进行携装巡护。参与指挥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场图像等信息传到市应急局指挥中心。

    武警青岛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青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区(市)政府: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完成市森防指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做好灾区群众疏散安置工作。

    3.4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森防指组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前指设总指挥1人、灭火专业指挥1人、副总指挥若干人、总调度长1人(可由副总指挥兼任),安全官1人(可由副总指挥兼任)、总联络员1人和新闻发言人1人。并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气象和通讯保障组、火情监测组、火灾调查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前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响应级别,分别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灭火专业指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总联络员和新闻发言人分别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片区指挥员由前指总指挥指定。

    在前指未组织建立的情况下,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支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时汇总信息,研判灾情,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支援和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前指建立后,各方应急救援力量由其统一指挥调度。

    前指主要职责:总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类扑救力量,对火灾扑救有最终决定权;灭火专业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决策指挥,共同研判火灾的发展态势,商议应对措施,并按分工督促检查落实前指下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总调度长负责前指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综合协调工作,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上报有关情况;安全官负责火场安全管控,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指导督促各扑火力量落实好火场安全观察员,对灭火救援全过程、全要素开展安全评估,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实施,若遇突发紧急情况时有权直接叫停火灾扑救行动,组织扑火人员紧急避险。总联络员负责前指对上、对外联络,随时接受上级指挥机构调度,提供火场情况、联络方式等信息;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管控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片区指挥员负责所属火场分片区的扑救组织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青岛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上级指示;了解掌握和报告火情处置情况,做好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火情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扑火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灭火行动;向前指报告火场情况,提出增派扑火力量、补充装备、提供航空支援和运送油料、饮用水、食品等扑火需求,以及人员转移、重要设施保护等救灾建议;明火扑灭后向属地移交火场,指导做好清理看守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指在火灾发生地区(市)的安全保卫工作。

    气象和通讯保障组:由市气象局根据火灾现场需要架设应急气象观测站,提供气温、风向、风速、雨量、湿度、气压等现场观测数据。开展基于位置的精细化实时气象服务,强化短时临近监测预警,为现场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抓住有利的天气条件和时机,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及其他相关技术保障单位做好火灾现场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工作。

    火情监测组: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火场风险监测,监视灾情发展,提出扑救建议,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组织人员看护灭火现场,防止死灰复燃。

    火灾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家支持组:由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及专家库专家参加。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结合林情和地理地形及安全扑火要求,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出专家意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经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如需转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应急指挥模式,按照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4.处置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林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青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需跨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跨区(市)增援时以综合性消防、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

    协调驻青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灭火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监测预测

    5.1预防

    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片区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区(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狠抓林区火源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市、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加强督查,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5.2监测

    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采取卫星监测、航空巡护、视频监控、高空瞭望、地面巡查和舆情监测等多种手段,提升火情监测覆盖率、识别准确率、核查反馈率,及时发现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5.3预测

    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园林和林业、文旅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为基础,以森林可燃物监测为重要参考,充分考虑社会因素和防控措施,进行火险综合分析研判,预测当前火险趋势,及时进行森林火险预警。

    6.预警

    6.1预警分级

    按照森林火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极度危险)、二级(高度危险)、三级(较高危险)和四级(中度危险),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6.2预警发布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或连续3天以上出现三至五级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或接到上级森防指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应及时进行会商,确定本级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区域和期限,并制作预警信号,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后对外发布。

    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预警区域至区(市);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预警区域至镇(街道)和重点林区。

    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文件、短信等方式通报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提出应对措施要求,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自媒体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主要林区应当以电子屏、指示牌、预警旗等多种方式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6.3预警响应

    6.3.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市)、镇(街道)森防指带班领导在岗待命,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在位,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设备等保持畅通,随时掌握辖区内突发森林火灾情况,做好应对火灾的准备工作。

    (2)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将火险形势通报辖区内各森林消防救援队、预备队和营林单位森林消防队,并要求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赴火场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工作。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提示民众注意野外用火。

    (4)林区悬挂蓝色、黄色预警信息标识,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增加巡查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5)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瞭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营林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护林员延长护林巡查时间,及时掌握火情。预警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储等单位做好防护工作。

    6.3.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市)、镇(街道)森防指带班领导在岗待命,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戒备状态。

    (2)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进一步强化防火宣传和警示,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橙色预警信息,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3)林区悬挂橙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严禁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4)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瞭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护林员停止轮休,延长护林巡查时间。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和营林单位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火情。

    (5)市、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通报火险形势,区(市)、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预备队和营林单位森林消防队进入备战状态,扑火通信、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6.3.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1)市、区(市)、镇(街道)森防指应24小时在岗值班,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各级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2)区(市)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市森防指视情到重点地区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3)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林区悬挂红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火险等级极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5)森林防火视频监控24小时开机,有2人以上共同值班,各瞭望台(哨)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值守人员双岗在位,增加观测密度,实行24小时观测林火。护林员全员全天在岗,及时掌握发现火情。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和营林单位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火情。

    (6)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通报火险形势,区(市)、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预备队和营林单位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预警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全面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6.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当前森林火险趋势,根据危险程度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会商研判不可能发生森林火灾或危险已经消除,市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宣布解除,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7.信息报告

    7.1森林火灾有火必报制度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规定,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信息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村(社区)以及营林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实研判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森林火灾发生后50分钟)。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区(市)政府森防指办公室。

    7.2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报告制度

    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对国家、省、市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在50分钟内按规范要求上报。

    7.3火灾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信息格式应当统一规范,标题醒目简洁,内容全面,语言精炼,文件编号、日期和报送时间准确,并注明值班人和签发人等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火情态势、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森林火灾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灾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研判,并在火情发生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省应急管理厅,事发5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概况书面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终报。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森防指、市政府报告。

    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85853580

    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值班电话:88018502

    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8.应急处置

    8.1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由事发单位、当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基层护林员立即开展火灾扑灭工作,进行先期处置。镇(街道)、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第一时间启动镇(街道)、区(市)级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疏散火灾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森防指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8.2分级响应

    8.2.1四级响应

    启动响应: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区(市)政府森防指组织调动本区(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支援处置。

    协调指挥: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森防指组织24小时值班值守,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处置措施: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迅速启动本区(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随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研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视情提高响应等级。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应设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1)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2)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具体带队扑火指挥人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察看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3)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8.2.2三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森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三级响应,组织调动有关区(市)政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灾面积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等级。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1小时、其他林区2小时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发生在市、区(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市森防指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森林火灾中的敏感火灾、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火灾和财产损失较多的火灾等,市森防指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赶赴现场或到市森防指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四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根据请求,市森防指调集火灾发生地周边区(市)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其他区(市)做好支援准备。

    (3)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调派市森林消防飞机参加扑火。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消防飞机灭火方案,落实飞行任务,确保森林消防飞机及时起飞,参加火灾扑救。

    8.2.3二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森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二级响应,组织调动有关区(市)政府,市森防指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险达到橙色以上预警等级,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2小时、其他林区4小时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森林火灾时出现人员伤亡情况。

    (6)市森防指根据火场各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市森防指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森防指指挥部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三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防指在火灾发生地组建前指,实行市、区(市)一体化指挥。

    (2)研究扑火和保障工作措施,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火任务,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调集跨区域扑火力量支援扑救,督促增援队伍落实应急处置任务。

    (4)市森防指办公室调拨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加强伤员救治,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7)根据需要,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8)随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9)视情协调武警、驻青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10)加强舆论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2.4一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森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灾初判可能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区、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3)市森防指根据火场各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森防指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二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视情组织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2)协调驻青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3)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组织通信、电力、公路等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或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8.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8.4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将其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8.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洒水降险、喷洒化学阻燃剂、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8.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8.7应急联动

    市森防指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8.8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区(市)森防指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指导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8.9扩大响应

    在一级响应基础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在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8.10火场清理

    明火扑灭后,由当地区(市)森防指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当地区(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8.11应急结束

    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平台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9.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9.1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后,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二级以上响应启动后,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防指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不实、虚假火灾信息,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9.2舆情引导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区(市)森防指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由专人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搜索和专业舆情监测等渠道,及时掌握森林火灾舆情状况,并进行分类整理;对重要森林火灾舆情及时进行核实和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群众关切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10.后期处置

    10.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受害森林面积和木材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10.2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10.3事故善后

    因扑火救灾负伤、致残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办理伤残评定,落实生活补贴;因扑火救灾牺牲人员,由区(市)政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对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区(市),由市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10.5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对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分析。一般森林火灾工作总结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办公室于15日内书面报所属区(市)政府和市森防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工作总结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于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10.6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1.综合保障

    11.1物资保障

    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主要有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都应按照要求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11.2运输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单位就近开辟集结、保障场地,明确人员、物资转运路线及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输送。

    11.3通信保障

    市、区(市)、国有林场要建立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进行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救火灾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保障。市、区(市)森防指应建立森林火灾应急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扑救森林大火的指挥要求。

    11.4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

    11.5后勤保障

    区(市)政府应建立森林火灾扑救生活保障应急供应机制,成立火场保障小组,负责所有参与人员的饮食、饮水、保暖等生活保障,落实人员补贴、车辆保障、食宿安排、油料供应等工作,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后勤保障。

    11.6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需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飞机起降点进行处置。市森防指负责飞机申请、调配工作,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消防飞机机组和航护人员的经费、车辆、食宿和油料等保障。机场、通信、气象等单位,根据需要做好消防飞机的航务保障等工作,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

    12.宣教培训和演练

    12.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市、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应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预案解读、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驻青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熟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12.2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应急演练,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的量化指标评估。针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镇(街道)、村(社区)和营林单位要经常组织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3.奖惩追责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负有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部署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森林防灭火工作失职失责情况,按照《青岛市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附则

    14.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市森防指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4.2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14.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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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应急局火灾防治管理处 : 0532-5191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