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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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4744152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1-30
  • 发布日期 2022-11-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7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速推进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北方一流的集成电路产业园,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建设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以下简称“园区”),支持全市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等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向园区集聚。园区配建高等级、高可靠性给水、污水、供电等专业化基础配套设施,由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解决园区部分建设资金。(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合理划定园区范围,充分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推荐园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支持入驻园区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累计给予企业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机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研发奖励,累计给予研发机构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支持园区企业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市级财政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引育支持。支持园区制定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分类专项政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首次在园区内购房的,由青岛自贸片区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优惠。2023—2025年,每年给予园区20个市级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建立市级集成电路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园区提供产业、项目论证咨询。(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资本保障支持。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集成电路专项引导基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出资,吸引社会资本成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群,加大对园区产业资本投入力度。(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

    对在园区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基金投资园区集成电路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经评估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六、强化招商引资支持。对年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以上(含)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项目最高1亿元奖励;对年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以下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5%进行奖励。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引进园区的集成电路上下游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七、强化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研发及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长3年的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100%、后一年50%,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八、强化产业交流合作。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园区内企业或机构筹办、承办的省级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大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我市会展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九、强化园区用能需求保障。积极保障园区重点项目能耗、煤耗替代指标。对园区内实施能源减量替代的重大项目,鼓励其参与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市级指标无法解决的,支持其参与山东省用能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强化现有政策支持。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6号)等政策,及时兑现奖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做好政策配套。(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相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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