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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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4744148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1-30
  • 发布日期 2022-11-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7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建设,推动全市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链式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建设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完善道路、供水、供热、燃气、污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新型显示模组、面板、背光模组、偏光片、驱动IC、玻璃基板、柔性线路板等产业。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园区建设。(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土地保障支持。积极推荐园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指标。合理划定园区范围,充分预留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园区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并取得相关发明专利认证的,按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市级财政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产业人才集聚。鼓励新型显示产业高层次人才来青发展,对年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新型显示技术、管理人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新型显示产业链企业新引进人才,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2000万元补贴。实施招才引智“红娘奖”,对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根据人才类别,每引进1个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资金保障支持。设立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市、区两级引导基金按照1∶1比例配资,吸引社会资本、行业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加大对园区新型显示产业资本投入力度。(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

    六、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为园区新型显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共性技术研究、技术转移、项目孵化等配套服务。对年度实际完成额超过100万元的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七、支持产业链项目落地。园区内单个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投资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八、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园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主导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对在市域范围内为新型显示企业生产首次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按照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2.5%,分别给予供需双方最高1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九、深化产业交流合作。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园区内企业或机构筹办、承办的省级以上新型显示产业大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我市会展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十、保障园区项目用能需求。积极保障园区重点项目能耗、煤耗替代指标。对园区内实施能源减量替代的重大项目,鼓励其参与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市级指标无法解决的,支持其参与山东省用能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