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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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9628140229693009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2-01-03
  • 发布日期 2022-01-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要求,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海洋生态基础监测,全市海岸线修测和调查统计,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全市地理信息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全市海域海岛调查,海洋典型生态系统、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市)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区域突发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预警监测,区(市)组织的区域内海域、无居民海岛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市)政府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区(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区(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市)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市政府部门负责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国家和省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区(市)级公益林保护管护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市级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区(市)级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区(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区(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性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防治、风险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近岸海域生态灾害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区(市)政府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导,市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除上级部门直接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规定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该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我市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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