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42720183098281485
  •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 成文日期 2022-01-25
  • 发布日期 2022-01-2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政策靠前发力,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2年新实施的政策清单(共43项)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2022年,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80亿元,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对2022年度综合指标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参照省级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我市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按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由企业用于奖励核心团队。(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

    4.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优化调整用电补助政策,2022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且服务上云企业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7.根据各区(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加氢站建设情况,将我市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分配至各区(市),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2022年分解下达2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筹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下达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9.支持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1.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稳定经济运行

    1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17.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18.为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0.出台市属企业高质量“双招双引”考核实施意见,参照省相关政策实际执行标准,确定市属企业考核等次,对排名前列的企业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21.做大做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等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2.2022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23.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2022年,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24.持续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城市覆盖范围,2022年年底前,实现500M及以上千兆宽带用户数达90万户以上,全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25.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2022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9.2万户、棚户区0.25万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2022年,支持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800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16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77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7.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完成2022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五)深化改革开放

    28.加强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云节点体系架构,完善一体化政务云平台和灾备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市、区(市)两级基础网络支撑保障能力。建立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汇聚、统一治理,持续推进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完成金宏办公系统与“山东通”平台整合对接,全面推动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29.落实“严控‘两高’、优化其他”总体要求,强化“两高”行业精准管理,严格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四类处置方式”“五个减量替代”等规定,对全市16个“两高”行业,彻底摸清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等底数实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全市“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制定企业和项目两张清单,实行能耗煤耗单独核算、闭环管理,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部署。对增量“两高”项目,严格实施省级窗口指导和重点行业提级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30.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1.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32.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的,参照省标准,对每个主体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3.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亚洲(地区)不定期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34.畅通物流运输,优化“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实现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35.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2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1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省自然资源厅有新要求的,参照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36.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37.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2年,全市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38.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1年年底的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9.对85岁及以上能够自理的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群体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0.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中成本标准的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1.统筹各级财政资金,2022年,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22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2.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原建制村的村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1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3.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2022年中央补助资金,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2022年延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共77项)

    1.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的,奖励5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支持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引导企业用户上云用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8.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根据省统一部署,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各项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4.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青岛海事局)

    15.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7.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8.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落实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20.创建10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和10个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8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1.指导平度市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2.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3.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不低于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由市与区(市)两级负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4.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25.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各负担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

    28.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9.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2022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0.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用地,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等民生工程用地,做好“两规”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区(市),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新增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31.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消化任务,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2.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引导企业参与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企业市场化收购农民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3.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4.支持重点产业链引进尖端技术人才,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各区(市)按照省级政策给予奖励。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利用研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5.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6.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7.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8.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39.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40.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推广。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4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市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2.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3.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步行街入选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对新列入试点的步行街,每条给予100万元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4.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45.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46.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47.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8.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49.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0.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51.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2.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在试点区(市)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3.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54.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5.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56.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57.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8.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区(市)财政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59.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60.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1.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2.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63.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和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

    65.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66.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67.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建立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8.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9.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70.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71.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72.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统筹中央、省级财政资金500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对2021年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3.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74.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青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全市所有符合省内“一卡通行”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业务,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75.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村居)建设,对纳入2021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按照省相关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6.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3年一季度完成对2022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7.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2022年不再实施的政策清单(共14项)

    1.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力争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有所提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2.建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常态化评价通报和奖励约谈机制,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2项指标为依据,每月通报增长及排名情况。根据山东省执行情况对应抓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用户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其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含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实现千兆接入能力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所有住宅小区,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1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5.依托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市级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扩建设施,按照省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支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23个。(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6.对评为“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的我市企业,按照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由市财政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该政策与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奖补政策、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收入倍增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依据2021年全市农民实际种粮面积,统筹中央资金向实际种粮农民分类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启动第一批省级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区建设,参与全省“文旅康养十强县”创建和100家革命场馆特色展陈、100个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建设、100款红色文创展示推广、100家研学基地红色游、100条红色旅游线路推广、100场精品剧目演出等系列活动,制定新一轮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10.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11.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38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2.市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所需资金在2022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制定5G基站建设补贴政策,发布2021年度5G基站设施建设任务清单、5G基站设施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清单、5G基站设施保有协调清单、5G基站设施电费协调清单,加快全市5G基站建设进度,争取年内完成新建1万个基站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4.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执行时间,对2021年至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的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