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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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2720183096181623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2-01-20
  • 发布日期 2022-01-20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市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缩小区(市)间的财力差距,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现就调整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与区(市)共享收入分享政策

    (一)共享收入上解基数

    对2021年市级参与分享的共享收入,以2021年区(市)上解数为基数,从2022年起由区(市)定额上解。

    (二)共享收入增量部分

    从2022年起,各区(市)实现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其他税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2021年增加的部分,由区(市)统一按60%上解。

    2021年各区(市)实现的共享收入,作为区(市)的增量上解计算基数。在计算各区(市)上解的共享收入增量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计算,其他收入合并计算。

    二、调整部分区(市)体制补助政策

    从2022年起,原胶南市过渡期补助政策不再执行,每年上解的共享收入增量市级不再返还;市级从即墨区分享的共享收入增量,按照前两年50%、后两年30%的比例,由市财政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返还该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每年实现的共享收入增量10%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返还三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每年上解的共享收入增量,由市财政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三市。

    青岛高新区实现的税收增量部分,市级与青岛高新区按4∶6分享;青岛自贸片区实现的税收增量市级分享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该区。

    三、建立专项上解制度

    从2022年起,由崂山区每年定额上解6亿元。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跨区(市)迁移财力补偿政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7号)执行。

    (二)“飞地”项目财力划转政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9〕19号)执行。

    (三)按本通知规定确定的体制上解基数,由市财政另行核定。

    (四)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青政字〔2017〕108号)执行。

    (五)本次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完善对下的财政体制。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调整对下的财政体制政策,市与区(市)的财政体制相应进行调整。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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