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
一、积极应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1.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2.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畅通物流运输,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4.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5.加大城市更新投入,统筹6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建设。统筹安排1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供水、排水、供气、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38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8.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9.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2021年完成农村地区12万户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三、着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10.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大力支持新能源发展
12.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支持黄岛区、胶州市、莱西市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在试点区(市)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新经济
15.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实现千兆接入能力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所有住宅小区,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1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18.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村)建设,对纳入2021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按照省相关标准予以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9.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市政府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20.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21.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支持经费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2.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执行险、被侵权损失险产品保险,市财政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3.依托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市级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扩建设施,按照省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支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23个。(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4.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区(市)财政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25.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26.对我市评为“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该政策与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奖补政策、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收入倍增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2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根据困难群体就业情况,动态调整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对农村护路、管水、保洁、植树造林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岗位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1.依据2021年全市农民实际种粮面积,统筹中央资金向实际种粮农民分类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以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的增支影响,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2.对纳入青岛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当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乡村振兴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工商资本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33.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七、创优便捷政务服务
34.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
35.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的纸质证明材料免提交。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
36.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7.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38.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青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全市所有符合省内“一卡通行”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业务,实现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