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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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9628140226543628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1-12-21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1〕9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政府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科学应对海上溢油污染,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溢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下简称“市责任区”)内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市责任区以外的海上溢油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市责任区时,在市责任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适用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舰艇、军用设施发生海上溢油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5风险评估

    青岛位于中国北方海岸线的中部,海域面积约1.22万平方千米,海岸线(含所属海岛岸线)总长约817千米,海洋、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海域内环境敏感资源丰富,港口航运、临港石化产业经济发达,是我国北方第一大港,“十三五”期间船舶年均进出港超过20万艘次,年均港口吞吐量超过5亿吨,其中油类货物超过1亿吨;沿岸石化企业较多,拥有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学品、液化气等多座液货码头;青岛还是国家四大原油储备基地之一,港区沿岸储油罐众多。随着山东“海洋强省”“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油进口量逐年攀升,青岛的港口码头、沿岸石化企业、输油管道等相关设施日益增多,海上溢油风险日趋增高,海上溢油事故风险居高不下。历史上,青岛海域曾发生过“东方大使”号油轮和“加翠”号油轮触礁搁浅漏油事件、1989年黄岛油港储油罐燃爆事件、2013年“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2021年“4.27”青岛外海船舶碰撞溢油事故等海上溢油事件。

    1.6事件分级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溢油量、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情况,海上溢油事件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1.6.1一般海上溢油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

    (1)溢油量不足100吨;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

    1.6.2较大海上溢油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

    (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

    (2)溢油量虽不足100吨,但可能受污染的海域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

    1.6.3重大海上溢油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

    (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2)溢油量100吨以上,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跨省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

    1.6.4特别重大海上溢油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

    (1)溢油量1000吨以上;

    (2)溢油量500吨以上,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海上溢油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是全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青岛海事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由青岛海事局、市应急局、董家口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办、自然资源部北海局、青岛海警局、青岛海关、青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消防救援支队、沿海区(市)政府、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评估、研究决定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负责组织、指挥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或发生地点不属于沿海区(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区〔以下简称“区(市)责任区”〕的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先期处置;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支援;

    (3)调动辖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资源;

    (4)加强监测,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海上溢油事件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5)负责海上溢油应急队伍建设、海上溢油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

    (6)根据所负责处置的海上溢油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7)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8)组织海上溢油信息、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

    (9)海上溢油污染范围已经或可能影响邻市管辖海域时,向上级报告,向邻市通报,协调有关事宜;

    (10)指导、监督沿海区(市)政府做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制定海上溢油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框架下的演练;

    (12)承担市政府或山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青岛海事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青岛海事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青岛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海洋发展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接收海上溢油事件报告,按规定做好海上溢油信息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组织对海上溢油信息分析研判,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响应;

    (4)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等管理工作;

    (5)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青岛海事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海事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发生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有关区(市)政府、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事件时,根据需要组织海上清污力量参与海上溢油清除作业;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管理政府建设的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

    市应急局: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牵头拟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规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根据市政府要求下达动用指令;协助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受灾区(市)溢油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市生态环境局:发生陆源引发的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开展海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近岸生态环境监测,及时通报海上溢油发生后的海水水质、空气环境质量等情况。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确定沿海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和优先保护次序,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核实陆域污染清除和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开展评估,做好相关索赔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渔业船舶发生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有关区(市)政府、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渔业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动,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海上溢油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工作,配合开展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清污器材、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指导做好海上应急通讯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参与拟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指导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储备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维护沿海岸线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车辆通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陆域因海上溢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港航和道路运输企业参加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设备、回收污染物的陆上紧急运输,为应急船舶靠泊港口码头提供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海上溢油应急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为海上溢油事件处置及索赔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应急物资调出。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主要海上溢油应急行动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漂移到近岸及上岸油污的清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中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海上溢油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公众健康宣传引导以及指导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涉海A级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助核实涉海A级旅游景区的污染损害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海上船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救援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海上溢油应急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扬或追授。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物资、设备等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应急物资设备的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外办:负责配合做好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涉外工作。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预警报;开展近岸以外海域的生态监测及溢油对海洋生态中长期影响的监测评估,通报监测和评估信息;监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监测工作;参与海洋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的确定,按照职责对拟实施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开展全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青岛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维护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抢运伤员和物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溢油事故调查处理。

    青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相关要求为海上溢油事件涉及的外籍船舶、船员、应急人员办理边检、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青岛海关:负责为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所需救援人员及物资进出境提供便利。

    董家口海事局:在管辖海域范围内,海事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发生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和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各沿海区(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社会资源和应急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实施本辖区海岸线、海岛的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海域保护和打捞清除、岸线保护和上岸污染物清除、打捞清除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及海岸环境恢复等工作;对所辖岸线、海岛、近岸海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制定本区(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发生在本区(市)责任区的各类一般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区(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溢油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港口码头、修造船厂、海洋工程企业等有关沿海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码头港池内、拥有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范围内的油污清理工作;建设海上溢油应急队伍,储备溢油应急物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调派所属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为应急处置船舶靠离泊、应急物资和回收的污染物、废弃物的装卸、堆存、运输等保障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应急指挥部设立海上溢油应急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管理、溢油应急、化学品防护救助、航海航运、救助打捞、气象和海洋预报、渔业、医疗卫生、消防、潜水打捞、石油化工、通信、法律、港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推荐或青岛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组职责:

    (1)负责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法律、财务、外事等相关领域的咨询和建议;

    (2)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3)根据专业分工,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的讨论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

    (4)参与海上溢油预测和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溢油污染索赔、恢复重建等后续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5)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3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信息监测

    涉海单位和可能导致海上溢油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风险,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开展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定期排查海上溢油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海上溢油污染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3.2预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海上溢油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必要时通知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经信息评估和预判,认为可能会对易受损资源、动植物保护区域、养殖区域等敏感区域造成影响时,以适当方式向可能遭受溢油污染危害的单位、人员等发布预警信息,以便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

    3.3信息报告

    发生、发现海上溢油事件的单位、船舶设施或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接报单位应立即核实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对海上溢油事件信息进行初步分析,根据溢油来源通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分析和评估。经初步评估属于较大及以上等级事件或事件性质敏感、影响范围较大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告应当符合青岛市突发信息报告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内容、时限等方面的要求。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和谎报、瞒报。

    海事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所致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核实、分析和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陆源所致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核实、分析和评估;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所致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核实、分析和评估。

    上述部门应将核实、分析和评估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溢油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初步原因、溢油种类与估算数量、人员伤亡情况、环境敏感资源受影响情况、溢油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当地气象海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海上溢油事件报警电话:0532-12395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溢油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船舶要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围控、封堵污染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响应分级

    4.2.1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响应)

    4.2.1.1沿海区(市)启动应急响应

    沿海区(市)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海上溢油事件时,当地区(市)政府知悉后应立即启动区(市)级应急预案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属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信息报告后评估事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视情况向办公室主任、副总指挥、总指挥、市政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告,通报相关区(市)政府、主管部门。

    4.2.1.2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报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

    (1)区(市)责任区外发生一般海上溢油事件时;

    (2)区(市)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海上溢油事件,但溢油污染范围超过两个区(市)责任区时;

    (3)区(市)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海上溢油事件,超过区(市)政府的应急能力,区(市)政府请求应急指挥部支援时;

    (4)邻市海域发生一般海上溢油事件,可能或已经影响、污染市责任区时。

    Ⅳ级响应主要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告,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态势或区(市)政府的请求或实际需要,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资源,有序做好应急处置。

    4.2.2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时,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

    (1)市责任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

    (2)邻市海域发生较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污染市责任区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邻市请求启动本预案响应时。

    Ⅲ级响应主要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告,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预判;报请总指挥启动本预案响应;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或启动应急响应。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成立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部门派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和上级指令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时,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

    (1)市责任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

    (2)市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海上溢油事件,但超出本市应急能力时。

    Ⅱ级响应主要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上报信息;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市相关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向总指挥提出建议报请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启动省级预案响应,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2.4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

    (1)市责任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

    (2)市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但超出省政府应急能力时;

    (3)市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受污染的海域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

    Ⅰ级响应主要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上报信息;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市相关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省级或国家级应急预案响应启动前的先期处置工作按本预案执行。

    4.3指挥与协调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响应):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海上溢油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事发地不在区(市)责任区内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对于其中的严重、敏感、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响应):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响应):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部(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前,由下级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数量和组成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调整。其中,船舶发生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按船舶管辖权分别由海事部门或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区(市)政府和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陆源所致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区(市)政府和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其他应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的海上溢油事件,按污染源分别由上述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现场指挥部:

    (1)执行应急指挥部指令,制定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应急力量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开展现场应急行动,实施具体处置措施;

    (3)负责监督、跟踪、评估海上溢油事件和应急处置的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

    (5)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评估结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方案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6)负责海上溢油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工作,并将后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应急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公文流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编辑、信息简报和综合文字起草,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专家咨询组:可根据应急行动需要组织成立不同领域的专家咨询组,履行专家咨询组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现场指挥组:按污染源分别由青岛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管理职责牵头成立,负责组织现场清污力量开展清污作业,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反馈现场信息,提出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设备需求,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建议。

    专业清污组:由青岛海事局牵头,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组成,负责调派海上溢油专业清污力量,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参与清污行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反馈现场图片、视频等信息,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近海清污组: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相关沿海各区(市)政府、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组成,负责统一调配渔业、港口、涉海单位清污力量,开展近海和胶州湾水域清污工作。

    近岸清污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组成,负责辖区内可能漂移到近岸或已上岸油污的清理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和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回应公众信访投诉,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环境监测与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和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对溢油的扩散、飘移、分布,海洋气象、海况,海洋、大气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区(市)政府和相关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指导、开展、协调做好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伤员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青岛海事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应急物资的调拨、生产、储备和供应,打击哄抬物价和囤积居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危废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回收油污、废弃物的临时储存、转运和处置工作。

    陆上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和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抢险救灾行动的陆上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保障抢险人员、应急物资和危险废物陆上紧急运输的交通畅通。

    海上交通管制组:由青岛海事局牵头,青岛海警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公安局港航分局组成,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现场秩序和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法律支持和索赔组:由市司法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青岛海警局、市公安局和有关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做好海上溢油事故法律支持和索赔工作,负责组织对海上溢油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损害、应急资源投入使用、应急保障等情况进行汇总,做好海上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组织向污染损害责任方提出索赔法律诉讼等。

    善后处置组:由相关区(市)政府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实施,尽快恢复当地生态环境、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在董家口海事局辖区时,由董家口海事局替换上述各工作组中的青岛海事局。

    4.5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海上溢油的来源、种类、数量、周边海域环境等具体情况,结合专家咨询组的意见,科学制定溢油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应急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力量,调配应急设备物资,实施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应急处置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警戒与管制、海上溢油评估、溢油源控制、监视监测、溢油围控、封堵与清除、重要目标保护、油污储运与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等。

    警戒与管制:根据溢油特性和海上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船舶进入,严防发生船舶碰撞等次生事故。

    海上溢油评估: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海上溢油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查明溢油源、溢油特性(闪点、爆炸极限、密度、水溶性等理化特性)、海上溢油量,预测海上溢油扩散范围、评估海上溢油损害和溢油应急所需物资、装备、人员等。

    溢油源控制:根据不同的溢油来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陆源溢油一般可采取围堵、切断管(罐)阀、转运等方式控制或消除溢油源,防止溢油进一步扩散入海。船舶溢油一般可采取拖离、过驳、减载、封堵船体、抽出残油、围油栏围控等方式控制溢油源或将溢油源拖离敏感海域,防止溢油进一步扩散和减少污染损害。

    监视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和力量利用各自监视监测网络,对溢油的扩散、漂移、分布,海洋气象、海况,海洋、大气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和预测。

    溢油围控、封堵与清除:组织应急力量、调用清污设备和物资开展海上溢油围控、回收、清除、焚烧和岸线油污清理、船体及海上设施的油污清洗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重要目标保护:组织力量保护可能受海上溢油影响的设施、工业取水口、渔业养殖区、易受损资源和其他敏感区域等,救助、清洗或转移受到溢油污染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他重要目标,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油污储运与处置:组织开展回收废油及油污废弃物的临时储存、转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队伍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应急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告知事件性质、污染物情况、污染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人员伤害紧急处理方法等,对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根据需要在应急处置现场配备医护人员。

    4.6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应当对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督、指挥、指导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作业,及时收集应急处置行动进展信息,及时评估应急处置行动效果,必要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以应对最新事态发展。同时加强人力、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管理,做好应急行动过程中有关影像资料和工作记录的管理、存档。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溢油事件发展趋势及重大行动决定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如果海上溢油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经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效果达到下列条件时,可申请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

    (2)溢油源已经得到完全控制;

    (3)溢油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

    (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

    (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应急指挥部接到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的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估或进行现场勘验,认为海上溢油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和清除的,报请总指挥,由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由沿海区(市)政府组织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终止响应可参照上述条件决定。

    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要在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较大海上溢油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由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协调组织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溢油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舆情和媒体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急队伍归口组织、管理部门应做好所属人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防止有关人员私自发布、传播、泄露有关信息。

    6后期处置

    6.1油污和废弃物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处置应急行动中回收的海上溢油、油污及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对回收的油污和污染物进行处置。

    6.2污染赔偿和索赔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行动费用、溢油污染损害由海上溢油事件的责任方承担。

    溢油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应急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工作记录和材料,汇总统计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依法向海上溢油事件的责任方索赔,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索赔工作。

    溢油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由受损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索赔。

    海上溢油事件造成国家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渔业资源损害的,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发展部门作出评估,代表国家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索赔。

    6.3恢复与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海上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损失、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全面评估,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6.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海上溢油事件处置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有关规定,对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负伤或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追授。

    对海上溢油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拒不执行应急指挥命令的人员或单位,或违反有关新闻报道规定的责任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由应急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所属应急队伍,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和油污水回收企业,渔业船舶,港口航运、船舶修造和石化等企业所属应急队伍等。上述单位应将其可参加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应急队伍的数量、专长、设备、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本地区海上溢油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8.2物资保障

    溢油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地方应急储备库和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物资,船舶污染清污作业单位和港口航运、船舶修造、石化等企业及其他涉海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专业生产厂家储备的应急物资等。

    市、沿海区(市)政府应全面、客观分析辖区海上溢油风险和应急清污行动需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备必要的溢油应急物资设备。溢油应急物资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更新,保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各沿海区(市)、涉海单位应将所属溢油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变动信息等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本地区溢油应急物资数据库。

    8.3经费保障

    海上溢油应急工作日常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应急资金由造成海上溢油的责任方承担。无法找到溢油责任人或无法追索赔偿金,需要由财政经费负担的,按照中央与地方有关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划分原则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分级负担。

    在实施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市政府、相关区(市)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协调解决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资金需求,提供必要的保障资金,用于垫付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款项中予以抵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经费,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4通信保障

    应急处置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通讯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鼓励专业清污船舶配备卫星电话,保证远海作业期间通信畅通。

    8.5交通运输保障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交通运输设施、场地和装卸、运输工具,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回收废油及废弃物的便捷安全运输。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指定应急运输路线,优先保障运输应急物资、危险废弃物的车辆通行。

    8.6技术保障

    专家咨询组为海上溢油应急提供技术、法律、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海上溢油预警、防灾减灾、处置技术、应急装备和应急管理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科研投入,逐步提高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8.7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做好溢油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队伍应组织安全防护教育,配备应急处置行动安全防护用具,保障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如果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疏散相关区域居民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相关区(市)政府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拟定疏散计划,组织居民疏散。

    8.8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9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协调做好伤员医疗救治,指导相关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8.10应急资源临时征用

    根据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征用应急行动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或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9预案管理

    9.1宣传、培训

    应急指挥部、相关主管部门、沿海各(区)市政府应组织编制海上溢油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应急常识资料,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定期组织溢油应急指挥人员参加相应的应急知识和指挥决策培训。

    9.2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提高实战能力。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演练方案,演练资料要及时归档。

    散装液货码头经营人应按照法规规定举行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应包含溢油入海应急处置科目。

    9.3制订、修订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制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保持预案可持续改进。相关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各自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9.4实施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解释、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58号)同时废止。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定义

    (1)海上溢油:是指通过任何方式溢出并进入海洋的任何形式的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润滑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等。

    (2)船舶溢油:指船舶因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等海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性溢油或船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的操作性溢油。

    (3)陆源溢油:指陆上储油罐区或仓库、输油管线、石化企业等因事故、管道或储罐破损、操作失误等导致油类污染物泄漏,沿市政管网、河流、排水沟渠等排放入海,海岸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油类物质泄漏入海等溢油事件。

    (4)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是指发生海上溢油后,为控制、减轻、消除溢出的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应急行动的总称。包括任何旨在防止、减缓、清除、监视、预测或者其他抵御溢出的油类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也包含为降低海上溢油影响而采取的宣传、戒严、疏散和外交等相关行动。

    (5)敏感区域:本预案所称敏感区域是指在遭受海上溢油污染之后,易在政治、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或者在外交、社会舆论、生态环境等领域,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的海域,也包括其他依法设立的涉海的敏感区域。

    (6)“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市责任区

    市责任区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海域:

    北界线:36°31′49.74″N/121°02′52.64″E、36°12′46.32″N/121°23′37.18″E、36°19′25.33″N/121°34′19.98″E和36°34′00″N/121°30′27.35″E顺序连结并沿36°34′00″纬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35°35′37.743″N/119°38′15.161″E、35°35′08.741″N/119°39′35.463″E、35°34′07.118″N/119°41′51.888″E、35°27′11.532″N/119°50′37.640″E顺序连结并沿35°27′11.532″N纬线向正东延伸。

    10.3区(市)责任区

    (1)胶州湾:胶州湾大桥以北各区(市)负责本行政辖区岸线至大桥之间海域内发生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胶州湾大桥以南各区负责本行政辖区岸线离岸1海里以内海域发生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其他沿海各区(市)负责本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内离岸3海里以内海域发生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搜救海上遇险人员。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的应急反应行动。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

    1.5风险评估

    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大风、大浪、雾、风暴潮等灾害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碰撞、触礁、火灾、沉没等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船舶保安事件、恐怖袭击等。

    1.6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组织体系

    青岛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

    2.1市海上搜救中心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发展、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气象、海洋、外事等部门和海事、航保、海警等单位以及沿海区(市)政府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市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2)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值守;

    (3)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4)指导社会搜救力量能力建设;

    (5)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6)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补偿和奖励;

    (7)开展跨搜救责任区的工作协作;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北部战区海军参谋部作战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为: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记者管理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处置遇险的台湾地区登记船舶和台胞有关事务,协助海上获救台胞返回、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港航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6)市海洋发展局:承担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责任。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系统救助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渔业船舶参加搜救应急行动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物资支持。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提供搜救应急行动财务保障。

    (8)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其他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海上救援行动;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市)做好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

    (9)市公安局:依法维护沿海岸线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车辆通行;依法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环境监测等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地质灾害预报及相关信息支持等工作。

    (12)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遇险船舶所载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开展医学救治,指定医疗机构移送和收治伤员。

    (14)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海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近海天气预报;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支持。

    (16)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

    (17)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查询被搜救人员手机号码在网状态信息。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9)市外办:负责协助联络遇险的外籍船舶及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20)市退役军人局: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伤残、牺牲人员的优待、抚恤。

    (21)青岛海关:优先为海上遇险船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2)青岛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救助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行动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23)董家口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和管辖区域内救助力量、商船参加本局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管辖区域内海上应急行动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24)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为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航空器提供后勤保障便利。

    (25)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为获救船舶提供适当泊位靠泊和货物装卸,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工作。

    (26)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为海上搜救提供海洋环境观测及预警报信息;为海上搜救提供漂移预测技术支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7)北海航海保障中心青岛航标处、青岛通信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按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通信、航标、测绘等航海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28)北部战区海军、青岛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舰艇等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9)青岛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按职责做好遇难人员处置工作。

    (30)沿海区(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陆域岸线离岸3海里以内海域以及本区(市)所辖船舶、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加、支援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对获救人员进行临时救助;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设立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做好海上安全宣传和海上事故预防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需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各自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2.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青岛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具体指导各区(市)搜救中心业务工作;

    (2)组织起草、修订《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

    (3)组织实施搜救应急值守,接收、处理和报告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4)发布和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5)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6)负责跨区(市)搜救责任区域海上搜救行动的协调;

    (7)组织实施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8)负责海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和搜救奖励、补偿、演习、培训等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

    (9)负责海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青岛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副总指挥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沿海各区(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组成。

    2.3区(市)海上搜救中心

    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由沿海区(市)政府设立,负责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并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4专家组和咨询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建立海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

    2.4.1专家组由应急、海事、救助打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航保、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航运、港口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2.4.2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检机构、船东协会、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部门。

    2.5海上搜救力量

    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军队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力量;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海上搜救力量负责在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协调、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和相关演习、演练。

    3预警预防

    3.1预警分级

    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一般风险信息(四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标识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长江口以北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市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较大风险信息(三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标识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其他可能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二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标识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一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标识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3.2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海洋、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发布专业预报、预警、速报信息,并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3预警发布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信息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可通过市预警发布平台、短信平台、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方式发布,也可通过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如:VHF、DSC、AIS)等方式发布。

    3.4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部门领导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加强信息监控、收集、评估。

    (2)按照单位职能、管辖海域,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海上作业单位、船舶和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有关部门领导进入应急值班岗位。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对预警预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若黄色预警来自热带气旋、冷空气、海啸或海上事故灾难的影响,还需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入应急值班岗位,现场管理部门全员应急在岗值班。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3)在2小时内将本单位预警预防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4)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应急值班岗位。

    (2)现场检查重点风险区域、风险源等,确保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安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及时掌握现场信息。

    3.5预警解除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及时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4信息报告

    4.1接警与核实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告时,应当核实以下信息:

    (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4.2报告与通报

    4.2.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接到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应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接报后也应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报告内容包括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险情事发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区域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发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4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12395。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船舶、设施应及时发出报告或遇险信号,事发单位、船舶、设施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抢险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先期处置,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减少损失。

    (2)沿海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先期处置:相关沿海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响应分级

    (1)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四级):按职能、管辖范围由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和动员事发单位、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三级):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协同处置,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决策、指令。

    (3)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二级):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和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一级):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和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四级):突发事件涉及到的沿海区(市)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应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涉及到的沿海区(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外办、市委台港澳办等)的分管领导、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应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涉及到的沿海区(市)委、区(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外办、市委台港澳办等)的主要领导、市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应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一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突发事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沿海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陆域岸线离岸3海里以内海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救助力量不足时,可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支持;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海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辖区陆域岸线离岸3海里以外至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内海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承担指挥职责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搜救力量的调度,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青岛海事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牵头,事发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北部战区海军、青岛警备区、青岛海警局等单位和应急救助力量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医疗救援。

    (4)专家咨询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必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商请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事故调查组:因船舶、设施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事部门牵头;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

    (7)善后处理组:由有关区(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各级民政部门、相关保险机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等组成,根据职责分别负责获救及伤亡人员的安抚、抚恤和救助等工作。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董家口海事局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时,应急处置组中涉及到青岛海事局的工作由董家口海事局承担。

    5.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5.5.1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措施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或请求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5.2搜救力量指派原则

    (1)就近快速指派搜救力量。

    (2)优先指派专业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渔业船舶、渔政公务船施救。

    (4)军地协作,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省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5.3警戒与管制

    (1)青岛海事局根据需要或请求发布航行警(通)告,协助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海警、公安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维护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和陆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5.5.4应急通信

    市通信管理局、北海航海保障中心青岛通信中心、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范围提供电信应急通信、手机定位、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渔业船舶遇险应急通信等应急通信技术支持。

    5.5.5监测与评估

    青岛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等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对突发事件周边海域船舶交通流、密集区、气象、海况等实施监测与评估,并将监测的情况和评估的结果及时报送市海上搜救中心,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5.5.6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救助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5.7安全防护

    (1)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2)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现场指挥人员或救助力量的指挥。

    5.5.8效果评估与方案调整

    市海上搜救中心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5.6扩大响应

    如果海上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周边沿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的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海上搜救行动中(终)止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终)止由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区(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决定。

    做出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5.9.1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或暂时撤离救助人员,相关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2)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5.9.2海上搜救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4)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5.9.3未经海上搜救中心或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寻救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但上述搜救力量在自身安全受到恶劣气象海况的威胁、补给需要、人员换休需要以及其他事关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或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后可以暂时退出应急行动,上述情况消除后应继续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海上搜救中心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较大等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组织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7.1.1伤病人员救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伤病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伤病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雇主、家属负责伤病人员的后续医疗。

    7.1.2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

    事发地或有关区(市)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海洋发展、农业农村、外事、文化旅游、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的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2社会救助

    对受害特困群众的社会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7.3总结评估

    海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市海上搜救中心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织对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1)案例社会影响较大。

    (2)案例具有代表性。

    (3)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4)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5)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的。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市、区(市)政府应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

    市、区(市)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加强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海上搜救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

    市海上搜救中心鼓励社会救助力量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组建海上搜救志愿船队伍。

    8.2资金保障

    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3装备物资保障

    从事专业搜救和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足够的防护装备。

    8.4通信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8.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8.6治安保障

    海警机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海域、陆域搜救应急行动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8.7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和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

    9宣教培训与演练

    9.1宣教培训

    9.1.1公众信息交流

    (1)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新闻媒体应当按规定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9.1.2培训

    (1)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力量应协助对社会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3)被指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9.2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责任追究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青岛海事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沿海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

    11.2预案修订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8〕128号)同时废止。

    12附件

    12.1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

    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海域:

    北界线:36°31′49.74″N/121°02′52.64″E、36°12′46.32″N/121°23′37.18″E、36°19′25.33″N/121°34′19.98″E和36°34′00″N/121°30′27.35″E顺序连结并沿36°34′00″纬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35°35′37.743″N/119°38′15.161″E、35°35′08.741″N/119°39′35.463″E、35°34′07.118″N/119°41′51.888″E、35°27′11.532″N/119°50′37.640″E顺序连结并沿35°27′11.532″N纬线向正东延伸。

    12.2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VHF:甚高频无线电话。

    (3)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DSC: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1日印发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