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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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9628140225496125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1-12-16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发展实际,合理划分市与区(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要求相适应,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一)公路

    1.高速公路。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与区(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高速公路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管理职责,以及高速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检测评定、运行监测协调等职责。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由市级(含市属企业)组织实施,并承担市级负责事项支出责任。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超出市定建设标准部分的相应支出由区(市)或单位负责。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省级和市级负责部分外的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普通国道除中央负责部分外的管理职责,以及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检测评定、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新建、改(扩)建、管理、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对普通国省道新建、改(扩)建工程,市级主要承担路面、大中桥、隧道、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等支出;区(市)主要承担路基土石方、边坡防护、防护支挡、边沟等路基排水、特殊路基处理等路基工程,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等支出责任。工程超出市定建设标准部分的相应支出由区(市)负责。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和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安全、环保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3.农村公路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市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中除市级负责部分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市级对区(市)普通客运站场公共设施建设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二)水路

    1.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与区(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沿海港口专项规划、宏观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市级(含市属企业)负责事项和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区(市)负责事项和支出责任。

    2.陆岛码头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岛码头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外的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共同承担国家、省级、市级主导的干线铁路、支线铁路、城际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征地拆迁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市域(郊)铁路、旅游观光铁路、疏港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铁路客货运场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区(市)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等职责。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事项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民航相关规划、政策制定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区(市)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承担市级控股管理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级控股管理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组织实施。上述事项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邮政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市级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区(市)负责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省级和市级负责部分外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快递进村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运输发展

    市级事权。市级负责全市运输结构调整的统筹组织,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全市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绿色交通发展、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监督评价以及部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职责,承担市级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事权。区(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绿色交通及污染防治、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以及除市级负责部分外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等城市交通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城市客运企业实施。市级对纳入市以上发展规划的交通运输枢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货运转型升级以及绿色交通发展等公共设施建设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2.应急保障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市级(含有关企业)与区(市)共同承担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跨区域海(水)上搜救、市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区(市)或有关企业实施。

    区(市)事权。区(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市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管理、维护、运营、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市与区(市)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地方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强化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改革举措,推进区市改革。各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坚持有利于调动基层和部门积极性的原则,细化实化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任务和举措,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统筹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改革发展不断迈向深入。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良性互动、协同推进、形成合力,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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