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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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10092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1-09-13
  • 发布日期 2021-09-1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1〕6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

    1.5 区域概况

    青岛市濒临黄海,地形以平原、山地和丘陵为主,地势东高西低,南北两侧隆起,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687.5毫米,汛期(6-9月)降水集中,占全年降水量的70%-76%。

    青岛市河流水系分为大沽河、北胶莱河以及沿海诸河流3大水系,共有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重要河道4条(大沽河、北胶莱河、南胶莱河、小沽河),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1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道37条〔泽河、五沽河、胶河、白马河、潮白河、墨水河(即墨)、潴河、流浩河、墨水河(胶州)、风河、桃源河、吉利河、龙王河、猪洞河、洋河、现河(下)、落药河、白沙河、淄阳河、白里河、磋阳河、横河、云溪河、黄同河、双桥西沟、巨洋河、莲阴河、张村河、助水河、白沙河(平度)、昌平河、龙华河、贤友河、甜水河、龙泉河、碧沟河、七星河〕。径流季节性较强,夏季洪水集中,其他季节多处于断流状态。青岛市现有大中型水库24座,小型水库489座,水闸及橡胶坝约400座,堤防约2000公里,初步形成了以水库、塘坝、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利工程为基础的防汛抗旱减灾工程体系。

    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特点的影响,青岛市防汛主要风险源是台风、风暴潮和局地短时强降雨。主要风险点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区、胶州市城区及沿海沿河区域,山区的小水库、塘坝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小)沽河等河道两岸以及河道入海口区域,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据统计,青岛市水灾主要发生在沿海区域、大沽河沿河两岸中下游及平原低洼区。年均受1个台风影响。资料显示,青岛市干旱灾害多发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节,干旱发生周期呈现快速缩短趋势。

    1.6 灾害与风险分析

    1.6.1 历史灾害

    青岛市有记录以来出现涝年有8年次(1911年、1926年、1956年、1961年、1962年、1964年、1970年、1975年),同时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旱灾发生,年均旱灾面积63万亩。

    青岛市多次受到台风影响,1985年第9号台风,造成2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2亿元;2005年第9号台风“麦莎”造成70.7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亿余元;2020年8号台风“巴威”过境,全市受灾人口1.75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29亿元。

    青岛市先后发生1999-2002年严重干旱,2010-2011年秋冬春三季连旱;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连续5年遭遇严重干旱,年平均降水较历年同期偏少30%以上,24座大中型水库基本干涸,主要河道断流,城乡生活和工农业用水全面告急,部分企业限产停产,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区(市)实行限时限量供水,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1.6.2区域风险分析

    根据青岛市汛旱灾害的特点,结合青岛市地形地貌条件,按照行政分区,全市防御重点如下: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李村河、海泊河、张村河等河道,地形主要为平原和丘陵区。风险区域主要有沿海、沿河两岸低洼区域和城市易积水区域。

    (2)崂山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白沙河和张村河等河道,地形主要为山丘区。由于崂山区海岸线较长,沿海区域为风暴潮灾害风险点;受崂山山脉影响,山洪沟两岸村镇为山洪灾害风险点。

    (3)城阳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白沙河、墨水河等河道,城阳街道、惜福镇街道、夏庄街道东部、河套街道的部分区域和红岛街道为低山丘陵区,其余为平原。平原低洼区是该区域洪涝灾害发生的高风险区。

    (4)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白马河、吉利河、横河、风河等20条独立入海河流,西部有藏马山脉,西北部有铁橛山脉,南部有大珠山脉,东北部有小珠山脉,东南面濒海,中部为海积平原,整个地形呈北高南低之势。东南部沿海区域是风暴潮灾害风险点,西北部山区为山洪灾害风险区域。地势低洼地段是洪灾发生的高风险区。

    (5)即墨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莲阴河、墨水河等河道。受崂山山脉和胶潍河谷盆地的影响,形成了低山丘陵与平原洼地的组合。西部大沽河水系由河流冲积平原组成,地面高程较低,是本区域洪涝灾害发生的高风险区;东部沿海是风暴潮灾害的高风险区。

    (6)胶州市。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南胶莱河、云溪河、店子河等河道,南部、西南部地区为低山丘陵区,东部、东北部地区为冲积平原,地势低洼,是本区域洪灾发生的高风险区。

    (7)平度市。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小沽河、泽河、北胶莱河等河道,受大泽山脉影响,北部地区以低山丘陵为主,中、南部地区为平原、洼地。南部是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域,北部山区为山洪灾害高风险区域。

    (8)莱西市。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小沽河、五沽河、洙河和七星河等河道,地形总趋势是北高南低。北部为低山丘陵,中部为平原,南部为碟形洼地。地势由西北边境向南逐步降低,过蓝烟铁路后逐步向西南倾斜。区域内中南部地势低洼处是洪灾发生的高风险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青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和防台风工作。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防汛需要,市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长由市防指总指挥确定,通常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立研判组、执行组、保障组、宣传组等职能组,需要增设其他职能组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市防指总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市应急局、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青岛警备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国信集团、青岛城运集团、青岛银保监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青岛海事局、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水文中心、中国铁路济南局青岛工务段、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警备区、武警、海军等单位负责同志,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防指组织架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监测预警组、专业处置组、综合救援组、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医疗和防疫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综合保障组等10个工作组。

    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的防汛工作。其他区(市)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由相关区(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

    (1)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防指秘书长兼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统筹协调、公文运转,审核重要文稿,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动态信息,做好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印发等工作,协调市防指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业务调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等。

    (2)监测预警组。负责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按照预案和行业规定报送,依法依规发布,提出应对建议。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市水务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等。

    (3)专业处置组。由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按照洪水、内涝、风暴潮、地质灾害等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调动有关行业队伍和资源,开展巡查防范、处置抢护工作。台风防御由市防指办公室牵头组织。风暴潮防御由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城市内涝由市、区(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按照城市防汛防内涝预案组织实施。水库、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工程抢险依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程及专项预案组织实施。海上搜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业处置所需物资由相应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和统筹调用。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建市级水务专业处置组,指导水务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市级专业处置组,指导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每年5月20日前将专业处置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组长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

    (4)综合救援组。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并协助开展工作。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事局、海军相关部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等。

    (5)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组织灾情调查、损失评估、统计上报、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公益宣传、防灾减灾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组长单位:各区(市)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

    (6)医疗和防疫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

    (7)治安警戒组。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等。

    (8)宣传报道组。负责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和引导;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

    (9)专家组。负责对灾害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防汛专家组,对全市防汛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有效应对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桥梁损坏、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险情、海上船舶事故等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每年5月20日前将专家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10)综合保障组。负责调集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物资及供水、电力保障,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

    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广播电视台及运营企业(移动、联通和电信公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实学生防溺水安全责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担负重要救灾物资生产的市直工业企业进行生产指导;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畅通。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防汛抗旱实际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防汛抗旱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职责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指导做好危房专业鉴定、预警预报等工作;配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燃气供应、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行业做好职责范围内公用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保障城市气、热稳定供应;督促各区做好雨后垃圾清理、清运工作;指导做好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汛期配合区(市)政府做好城市广场、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疏导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路、公路和协调地方铁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做好城市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防洪工作;指导港口管理单位做好港区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的防浪工作;汛期敦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按市防指指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车辆通行费。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市防指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工程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做好监测、防范、抢护等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急用的农业机械;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畜牧、病虫害防疫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阻水林木、妨碍通行倒伏树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菜篮子”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督促做好职责范围内商场(超市)、汽车流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度汛安全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应急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驻青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市场流通主体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防汛抗旱食品质量监督,保证救灾食品、药品安全。

    市大数据局:负责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电子政务网络保障。

    青岛日报社: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国信集团:负责胶州湾隧道及相关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城运集团: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负责所辖省属胶东调水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依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启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的应急公益性短信息。

    市水文中心: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按规程发布洪水预警。

    中国铁路济南局青岛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系统及设施的防汛工作;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代表中国铁路济南局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联通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动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电信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做好洪汛引发的火灾爆炸、油品泄漏应急工作。

    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做好洪汛引发的火灾爆炸、油品泄漏应急工作。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防汛抗旱应急供电预案;对灾区责任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用电;按照行业预案要求,确保受灾区供电安全;对不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条件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闸门启闭电源设备等提出改造意见并督促整改。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胶州湾跨海大桥及其他所属高速公路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警备区、武警、海军相关部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各区(市)政府: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做好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2 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市)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市)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市)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村(社区)要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明确防汛抗旱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3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水库、重点城区、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和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御洪水方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98号)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各区(市)政府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应急、海事、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海洋、工程、洪涝、旱情、危房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暴雨、台风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气象和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气象和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区(市)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船只回港避风,组织养殖人员撤离现场。

    4.2.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相关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相关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文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水务等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山洪预警

    山洪预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4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情导致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5 其他预警

    风暴潮、海浪预警由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城市内涝预警由承担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的部门负责发布。

    4.2.6市防指预警

    1.防汛防台风预警

    (1)预警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市水文部门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高于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③预计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④某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将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⑤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⑥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预警的情况。

    (2)预警范围。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务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海洋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要河道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采取预防措施。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市防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的应急公益性短信息。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预警解除。当台风影响或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重要河道、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库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时,市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解除。

    2.抗旱预警

    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解除。

    4.3 信息报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的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指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2个以上区(市)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个以上区(市)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2个以上区(市)发生轻度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驻青部队参与应急处置。

    (4)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6)相关区(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2个以上区(市)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个以上区(市)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2个以上区(市)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青部队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7)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区(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2个以上区(市)启动Ⅱ级或以上响应。

    (3)2个以上区(市)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4)2条以上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2个以上区(市)发生重度或以上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重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市防指视情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区(市)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责任人和区(市)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6 I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1)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2个以上区(市)启动I级响应。

    (3)2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2条以上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6)某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2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5.6.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驻青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5)市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市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区(市)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责任人和区(市)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依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响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1)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军队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区(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区(市)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0〕68号)同时废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