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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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0919125355554400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0-11-19
  • 发布日期 2020-11-19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0〕2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可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资金;
    (二)对国有企业注资资金;
    (三)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作的专项资金;
    (四)中央、省下达我市可以实行股权投资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投资领域
    聚焦15个攻势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956”产业体系,重点投向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
    三、运作方式
    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对国有企业注资外,其他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1家国有投融资公司作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管理机构,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协议入股、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投资管理。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市及区(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定注资和对政策性投融资主体的出资外,其他出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待达到投资年限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等方式实施退出。股权退出资金中的原始出资部分继续作为管理机构资本金滚动使用,由财政部门结合下年度股权投资预算,统筹安排。
    四、实施主体
    股权投资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预算额度确定、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不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审核、遴选和验收等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管理机构履行持股权利、风险防控等职责,负责股权投资运作管理及退出工作,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
    五、实施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股权投资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领域产业政策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预算额度等,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推送给管理机构。
    (二)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管理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股权投资计划,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并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股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当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退出方案以及跟投计划等。
    (三)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将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注入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根据签订的投资协议进行出资。
    六、收益分配
    对被投资企业可视其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股权投资取得的分红(股利)收入作为管理机构投资收益;股权退出净收益(扣除分红和原始出资后)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20%作为管理机构的投资收益,80%作为下年度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出资资金管理。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各级各部门已经出台的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扶持方式作出调整,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今后新出台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凡适宜股权投资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容错容损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事项
    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对国有企业注资管理工作,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具体操作细则。各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措施。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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