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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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1005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5-07
  • 发布日期 2021-05-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1〕3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构建涵盖行政决策前中后全链条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市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尊重民意、汇集民智。

    第四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决策事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一)制定有关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政府规章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第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决策可能影响的公众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决策承办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协商会的,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在座谈会、协商会召开3日前,向公众代表送达决策草案、座谈的重点问题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本市行政决策听证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根据公众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在决策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应视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五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向邀请。由决策承办单位在关心城市发展、关注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政府工作、了解行业有关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中邀请。

    (二)公开邀请。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集报名。

    每次邀请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人数应在5人以上。安排公众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1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十六条 公众代表应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可以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 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审议或传达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时,鼓励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采取直播方式公开的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公开预告会议时间、议题等。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邀请公众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直播公开等事宜,参照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应邀列席公众代表反馈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坚持线上线下联动,做好政策多渠道发布,向公众介绍、宣传决策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措施等情况,要突出市场主体和市民需求导向,做好惠企惠民政策的精准推送,稳定市场预期、方便市民办事。

    要提升解读的多元化,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提高公众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要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在线问政、政府开放日等活动,了解征集公众对政策措施执行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促进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众认为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负责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承担,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公众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决策后的评估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