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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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170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2020-12-01
  • 发布日期 2020-12-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0〕1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7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日

    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动物疫情能力,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及公共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或社会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1.5 风险评估

    我市已建成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内商品加大流通、国际贸易剧增、人员交往密切,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增加;非洲猪瘟病毒已在国内根植,形成现实威胁;环境中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不断变异,动物疫病防治难度增加;布鲁氏菌病等未净化的动物疫病呈局部散发态势。

    1.6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区(市)发生。

    (2)非洲猪瘟在我市发生,且在21日内,包含我省有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市)暴发流行。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6.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市)发生疫情,或1个区(市)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我市发生,且在21日内,包含我省有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包含我省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6.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区、市)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含我省有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省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6.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省内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机制

    2.1 市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海关、民航青岛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动物疫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局给予支持;对突发动物疫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应急预备队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建议或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组织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市)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及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疫情防控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预备队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消毒等工作,做好疫区(点)的封锁及其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监督指导对疫区(点)内畜禽的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防疫情传入和传播。

    (3)经费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保障防控工作所需资金和物资,保证免疫、疫情监测、扑杀、消毒等防控工作经费和物资;及时协调、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补偿金。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5)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区(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和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加强属地新闻网站和网络媒体平台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谋划和布局安排,组织开展重要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和调控。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支持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以及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犯罪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动物防疫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市级经费的筹集分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及食用鸽的行为,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交易活畜禽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做好市际防堵和违法违规调运查处工作,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对疫区实施封锁时,配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在各道路出入口设置动物防疫临时检查站,禁止易感动物出入疫区,禁止易感动物产品运出。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监测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核定、免疫效果监测,督促动物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及养殖、免疫档案;牵头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强制扑杀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野外巡护,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猪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相关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以及与染疫动物和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组织开展人群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疫情情况;确定定点救治医院,组织开展培训和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市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指导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指导区(市)相关工作;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依法监管承保公司开展畜牧业保险业务,保护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打击走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进境运输工具防疫消毒及其泔水、动植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民航青岛安全监管局: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胶东半岛无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照和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灭原、来自疫区航班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及青岛市辖区相关铁路车站: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胶东半岛无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规定,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铁路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照和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灭原等工作;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组织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按规定做好车辆消毒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区(市)政府: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的疫情状况,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检测结果,在全市部署强化补免、消毒灭原、落实家禽养殖封闭管理和加强疫病监测等防控措施。

    3.2 监测

    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园林和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3 预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测。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隐患进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早预防和预警。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通报,在我市周边地区个别县(区、市)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呈点状发生;本市有2个区(市)出现食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或进入的生猪运输车辆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点数达到5个以上,预测动物疫情对我市有较大影响。

    黄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可能在我市1个区(市)发生;本市有3个区(市)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或进入的生猪运输车辆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点数达到10个以上;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市)可能暴发流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预测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将要发生。

    橙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在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口蹄疫可能在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猪瘟、新城疫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人畜共患病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本市有5个以上区(市)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或进入的生猪运输车辆被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点数达到20个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即将临近。

    红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或相邻地区10个以下县(区、市)可能发生疫情;口蹄疫可能在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引发的疫情;可能在我市所有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非洲猪瘟疫病传入我市并呈点状发生;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可能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并呈点状发生;人畜共患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或者感染到人;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者农业农村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由预警发生地指挥部按规定向市、区(市)政府报告。

    4.3 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责任明确、物资和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控应急常识、发布应对提示。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蓝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疫情信息监控、收集,疫病防控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封闭式管理的督查,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进行消毒;检查、调集所需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派出疫病防控技术人员、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进行疫情处置。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进行疫情处置。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报所在地区(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5.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999660。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区(市)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做好处置工作。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6.2 分级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动物疫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可报请上级政府负责应对。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提请省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提请国家、省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Ⅵ级):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区(市)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处置措施

    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市)动物防疫、卫生应急等专业队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应委派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处置措施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或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

    (2)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采取措施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范围涉及跨地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过境的,由市政府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道路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诊断确认。

    (2)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农村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青岛海关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2)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组织指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5)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措施:

    (1)监督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粪污等无害化处理,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

    (2)指导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员执行疫区临时性道路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任务。

    6.4.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处置措施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疫情,迅速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疫情应对处置建议和意见;督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诊断技术和处置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必要时,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4.4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输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港口、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6.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6.5 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 扩大响应

    当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防控能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社会动员

    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区(市)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防控知识、发布防控应对温馨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6.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7.1 信息发布原则

    依法管理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引导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动物疫情危害性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7.2 信息发布管理

    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全市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组织、协调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3 舆情应对

    在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下,密切关注和随时掌控涉及突发动物疫情的各类舆情信息和发展动向,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安全消费。

    8 后期处理

    8.1 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8.2 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补偿工作。

    8.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8.4 应急救助

    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应急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8.5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对种畜禽和商品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开展定期监测,掌握畜禽生产能力、市场运行等情况,分析产业走势,科学评估疫情对畜禽产品供应的影响,及时发布、指导生产。畜禽生产能力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时,启动实施产业救助政策,有效稳定生产。

    9 应急保障

    市、区(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9.1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市)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9.2 物资保障

    市和区(市)政府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扑杀器械和其他用品等。

    9.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和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单位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9.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市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9.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9.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9.7 技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市、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9.8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和区(市)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我市规定的新增支出追加程序办理。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

    市和区(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10.2 培训

    市和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

    10.3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每年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或培训,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确保各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实现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关于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4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养殖场(村)或其他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