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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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167
  • 主题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 成文日期 2020-11-24
  • 发布日期 2020-11-30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0〕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建设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我市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一区两市”)获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试点。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根据《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攻势和突破平度莱西攻势为抓手,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谋划。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突破土地、户籍、资本、生态等体制机制弊端,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支撑。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一区两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稳妥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以镇(街道)为着力点,分类施策、梯次推进,试点先行、久久为功,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改革路径和城乡融合发展模式。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守住底线。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美丽乡村,守住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初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初步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和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城乡人口迁徙更加有序,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功能更加齐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改革措施。

    二、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夯实产业载体

    坚持土地规模化、组织企业化、技术现代化、经营市场化、服务专业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建立跨区域产业功能区协同共建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跨界流动和高效配置。

    (一)统筹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布局。

    1.沿青潍、青烟交通走廊布局六个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依托龙泉、蓝村、南村、新河、姜山、望城等经济强镇(街道),规划建设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推进工业集群化、集群园区化、园区社区化、社区城镇化,打造人口过10万、产值过百亿、财政收入过10亿的新市镇,建设青岛都市圈联结城乡的重要节点。规划龙泉─姜山新能源汽车国际招商产业园、南村智能家电国际招商产业园,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推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健全“要素跟着项目走”综合保障机制,加快集聚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高端产业集聚区。国家重点支持的重大生产力项目优先在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布局。允许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四个不突破”要求,对城乡融合发展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先行启动规划建设,探索建立规划建设协调共进机制和绿色通道,适当放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制,允许村集体自行或参股建设租赁性住房。一区两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向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倾斜。编制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沿沽河生态中轴--大泽山大青山生态屏障布局产业协同发展特色镇。发挥大小沽河生态涵养功能,规划建设移风店、段泊岚、灵山、日庄、夏格庄、店埠、云山等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特色镇,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发展乡村旅游业,打造“新六产”样板区。推进仁兆、古岘、旧店、院上、马连庄、河头店等园艺农业特色镇建设,培育优质蔬菜、水果、苗木等园艺农业产业园和专业化基地。全面保护大泽山─大青山生态屏障,规划建设大泽山、店子、南墅等生态旅游特色镇,打造一批田园综合体。依托特色镇加强产业导入、要素配置和服务功能提升,培育若干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聚而拢”、机制“新而活”的国家、省级特色小镇。给予国家、省级特色小镇“点状供地”、混合用地、建筑复合利用等政策,统筹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打造城乡融合发展重要载体、集聚特色产业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产业功能区协同共建机制。

    1.创新产业功能区组织管理机制。面向一区两市省级开发区、高新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功能区与行政区“两剥离”,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给属地政府承担,将开发运营职能剥离给市场主体承担。厘清区(市)部门与功能区、街道与村(社区)权责边界,赋予功能区经济发展、规划实施、要素保障、项目审批等自主权,形成功能区主责产业发展、街道主责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村(社区)主责动员群众和提供便民服务的职能分工,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专业高效”的功能区发展管理机制。支持莱西姜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功能区、平度南村智能家电产业功能区率先探索功能区开发模式。(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产业功能区运营机制和服务供给体系。探索产业功能区综合开发运营模式创新,推行“国有企业+专业性企业”合作开发模式,采取“整体开发建设、内部封闭运行”方式运营。统筹生产圈和生活圈,坚持“一个产业功能区就是若干新型城市社区”理念,将产业社区打造成为产城一体的城市公共空间,精准布局建设差异化标准厂房、专业楼宇、新型基础设施等生产配套设施,抓好高品质科创空间和一平方公里核心区建设,建成一批创新功能性平台;合理配置人才公寓、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稳妥推进“村改居”,加快建设与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生态产业居住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商资本投资激励机制。对符合市级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标准的,给予政策奖补;对批准创建的省级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省级奖补标准执行。通过农机补贴等措施,支持建设产地预冷、分拣包装、仓储保险等设施。支持多镇联合发展农业主导产业,积极引进重点项目落户种植规模20万亩以上的主导产业区,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开展国家、省、市、区(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四级联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形成城乡统一市场

    健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注入动力,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制度。

    1.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坚持规划引领、用途管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途。科学规划农村各类集体土地用途,合理确定各类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入市管理制度。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探索统一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健全一、二级土地市场体系。竞争性交易环节纳入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价值评估体系。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进行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逐步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制定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地价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把握入市规模。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实施总量控制,实现分期分批、时序可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1.明确入市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多元化入市途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坐落、四至、权属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分类明确入市途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采取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等多种方式。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多种有偿使用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对入市土地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零星分散等特殊情况,经村集体讨论同意并报经区(市)政府批准,探索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入市模式。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入市制度,对于小块零散、利用效率不高、但与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供地相关的土地,以收购或托管方式进行整合清理,整理后统一入市。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在使用期限内可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等方式再次交易。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1.完善入市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保障农民利益原则,统筹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纳入区(市)地方预算管理。在试验期内青岛市级财政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再转让收益分配形式。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余额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应主要作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计提公积金或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公益性支出。(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1.探索灵活用地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首段年期和分段年期安排,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可申请续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探索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融合项目“标准地”改革,以土地产出为导向,按照规范化、透明化流程,以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盘活土地;推动土地标准出让、标准施建、标准监管等,缩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开工周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点状供地和混合用地。允许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依法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多样化复合利用土地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多元化复合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将城中村、城边村,以及产业园区、重点开发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探索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乡村低效闲散土地综合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提升城乡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以保障农民宅基地、农村承包地、集体股权合法权益为前提,探索建立农村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机制,有效释放农村土地价值。

    (一)夯实农村产权制度基础。

    1.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摸底调查和登记颁证,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进城落户农民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享受迁户前全部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完善农村不动产、集体资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加快与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和房屋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拓展交易范围和功能,探索开展农村产权转让退出服务。在一区两市建立覆盖镇(街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窗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总结推广平度省级试点经验,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探索建立宅基地资格权与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衔接机制,将在原地无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定统一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程序,鼓励进城落户农民、随子女入城老人、常年闲置危房所有者等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尊重农民意愿,有序推进村庄布局优化调整。探索采取农村居民点集中安置、镇区住房安置、城区住房安置、货币补偿等多元化安置补偿方式,鼓励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收储制度,鼓励利用存量宅基地发展多种经营活动。(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收回的宅基地。积极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市域内流转。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农村承包地及集体股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探索承包地退出利用方式。制定统一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退出程序,探索建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退出补偿联动机制,鼓励农村集体以外的市场主体承接经营退出的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统一经营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地,也可通过租赁、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鼓励村集体通过小并大、零拼整的方式,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后,统一对外出租。(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农村承包地有序流转。鼓励农户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鼓励村集体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代理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社会工商资本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土地整理,推进土地托管,探索土地信托。引导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集体资产股权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实现形式,制定统一的集体股权退出办法,规范实施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后,退出成员永久丧失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权利。对成员自愿退出的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集体股或量化到本组织成员。(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权益退出的农民利益。

    1.严禁各类权益关联强制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各自独立,农户可自愿选择退出“三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保障路径。制定农村权益退出管理办法,合理设定各类权益补偿标准,或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价值评估认定工作。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按规定保障退出农户参加并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

    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农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健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补齐全市高质量发展短板。

    (一)统筹规划城中村改造。

    1.加强规划。按照“多村整合、整体策划、连片改造、分步实施”的思路,统筹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系统有序推进一区两市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市政设施。鼓励打破村庄界限,实施集中规划建设和人员安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城中村改造,对资金难以平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适当调整配建保障房政策,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打捆开发等方式统筹平衡,或在镇(街道)调剂土地平衡。镇(街道)内难以平衡的,在区(市)范围内调剂解决。鼓励采取土地功能混合利用模式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多种形式改造模式。

    1.实施灵活多样改造形式。对具备整体拆除重建条件、具有改造必要的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促进城中村改造片区与城市周边区域有机融合。对不具备全面改造条件的城中村,通过局部拆建、加建扩建、功能改变、整治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增加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多元合作改造模式。鼓励区(市)搭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中村改造平台单独进行,或联合社会工商资本成立合资公司,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和安置房屋建设。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城中村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自主实施城中村改造,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市场主体进行城中村改造。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熟化运作机制和办法,适当增加社会资金投资回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壮大城中村改造后的集体经济。在保障城中村村民优先安置和资金平衡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留足经济发展用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增加经营性资产。搭建集体经济平台,鼓励村集体以合资联营、投资入股和就业参与等方式,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机构参与村级园区建设改造和运营,引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商贸、旅游等服务业,充分吸纳周边村民就近就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城乡绿色发展

    以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主线,健全生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评估应用体系,探索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路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发展。

    (一)夯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基础。

    1.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核算机制,核算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产品实物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量,明确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编制一区两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推进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等水流、海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探索将集体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折算转算为企业、合作社股权,实现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支持一区两市分别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生态环境考核制度。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用经济和环境双指标综合评价区域发展质量。建立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生态产品市场化机制。

    1.建立产品交易体系。建立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发挥资源产出指标、使用强度指标及安全标准等标杆作用,促进资源公平出让、高效利用。培育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的专业机构,建立生态资源专业化运营平台,促进生态价值可持续转化。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体系,建立企业正面清单和信用评价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绿色金融创新。支持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鼓励绿色债券融资,建立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认定评价办法及项目库,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支持金融机构探索生态产品抵押和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业务,推进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探索开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企业的收费权质押融资创新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市级和区(市)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对重要水源地、森林、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粮食主产区进行补偿。探索政府购买生态产品服务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构建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赋予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完善大气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奖补机制。(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具有生态价值的产业发展新路径。

    1.夯实产业发展基底。以大沽河为生态中轴,以北部大泽山、马山、大青山为陆地生态屏障,以水系和道路两网为自然骨架,构建轴屏相连、血脉相通的生态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保护南北胶莱河、墨水河、小沽河、桃源河等重要河道,保护修复河口湿地,实施森林提质增效,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草。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绿色种植、绿色养殖等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高质量建设平度南、莱西沽河流域、莱西南─即墨北粮食高产高效生产功能区、北部山区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大沽河流域沿岸绿色蔬菜生产基地。推广绿色优质、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实现特色产品“生态溢价”。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功能互补和深度融合,发展“经济+社会+生态”复合型农业。(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生态适应型工业。加快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和生物天然气等节能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引进大型生态高科技公司,发展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绿色超低能耗建筑等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展生态商旅文产业。依托自然风光、农耕文化、乡村节庆和名优农产品等特色资源禀赋,发展渔家风情、山林山岳、滨水生态、温泉养生、田园农耕、历史民俗等乡村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具有时尚美学、文化体验、智慧智能特色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培育“商业+旅游+文化”多元化消费场景。(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城乡人口迁徙制度,促进人口自由流动

    完善户籍政策体系,建立城乡人口双向自由流动机制,增强人口承载能力,全面激发城乡发展活力,实现人口流动与空间结构优化、产业经济地理重塑相统一。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1.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取消购房落户面积限制,在青岛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商品住宅)的本市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在青岛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商品住宅)的外地户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取消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落户限制,实行更加宽松的赋分落户政策。全面放开一区两市落户限制。(市公安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制定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提高城市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对有利于促进农业人口转移的技能培训予以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乡村振兴人才激励机制。

    1.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加入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伙人”制度引进新知青、艺术家、跨界精英和创新创业团队,开展深度合作,鼓励申报各级人才工程。支持一区两市根据人员的农村居住时间与创业创新情况,以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人才返乡入乡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原籍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外出农民工及经商人员等群体回乡创业兴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保障其参与乡村自治、住房使用、土地流转经营等相关权益。实施“雁归工程”,建立在外能人信息库,鼓励青岛籍知名人士等柔性回乡。在一区两市建设人才公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乡村人才“引育用留”机制。坚持“三好三强”标准,加大从机关干部、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大户、返乡高中以上毕业生、镇(街道)临时工作人员等群体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力度。推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向乡村医生、教师倾斜。(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城市人才入乡合作交流机制。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建立义务教育学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兼职和离职创新创业制度,鼓励其通过兼职方式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增值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使金融成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催化剂和源头活水。

    (一)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

    1.完善服务平台。支持一区两市设立“农贷通”平台,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平台建设与应用,发挥市场中介作用,提升平台资金汇集、产融对接、信用建设、上市辅导、保险推广、农村双创等功能。依托“金企通”平台,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无缝衔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融资服务平台,加大涉农企业和农户融资需求征集和信息发布力度,提高银企对接效率,精准支持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产品。鼓励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回归本源,支持中小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大泽山葡萄、马家沟芹菜、马连庄甜瓜、白庙芋头等国家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加强金融服务下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及休闲农业经营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信贷业务中的应用,赋予额度递增的信用贷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

    1.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发展专业农村产权评估机构。探索和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集体林权等抵质押融资,推进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政银保担”合作机制。支持一区两市设立农村产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费用补助、担保业务奖补等制度,健全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严控高风险偏好行为,切实做好前瞻预警纠偏。及时纠正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或服务点重复建设、信贷产品过度同质化竞争及授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强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案件风险等银行业机构风险防控,密切关注农险领域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一区两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青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城乡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一区两市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指导服务。一区两市要建立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政策集成。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城乡要素融合、服务融合、设施融合、产业融合等领域创新政策试点。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口、土地、资金和产权等试点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给予一区两市事权匹配的政策创新和探索空间。一区两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加强项目支撑。建立城乡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畅通项目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和利用国家、省城乡融合发展基金,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建设。

    (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试验区监测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监测、督导调度和年度评估。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条件成熟时形成制度,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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