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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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93
  • 主题分类 教育
  • 成文日期 2020-07-14
  • 发布日期 2020-07-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0〕6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对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对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开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9号),推动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价内容

    以各区、市人民政府为评价对象,按照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教育保障力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1.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教育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要求。

    2.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完善教育统筹推进机制,建立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部门教育职责明确,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依法治教。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处理教育领域纠纷,推进依法治校。

    4.语言文字规范化。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5.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学前教育普及率、普惠率、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以及城镇省市示范幼儿园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无证幼儿园整治和管理。推进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

    6.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实现城乡义务教育标准“四统一”。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化解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大校额,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加强高水平现代化学校建设和集团化办学。发展多样化特色高中,推进综合高中建设,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7.职业教育改革和继续教育发展。保持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打造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健全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合作制度体系,落实国家、省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年度任务,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教育设施设备配置。建立继续教育保障、激励、监管和评估机制,广泛开展城乡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

    8.特殊教育水平。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教学校建设,区(市)特教学校增加学前部、高中部,提高15年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9.扶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完善扶持政策,健全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常态化。

    (三)教育保障情况

    10.规划建设保障。统筹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建设,吸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编制和落实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按生源足额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与使用。保障学校用地,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11.学校安全保障。建立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制和安全风险与稳定防控体系,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学校安全“三防”和“三支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校园欺凌防范机制,规范校车管理。

    12.教育经费保障。确保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及时足额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教育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和管理使用。推进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13.教育督导保障。推进政府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机构设置,专职督导人员满足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需要。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责任督学实现全覆盖。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督学参与督导活动补助得到落实。

    14.重点项目保障。保障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等重点项目,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行动计划,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15.师资队伍保障。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政策规定,执行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总量;依据生源等情况实行教师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健全教师补充机制,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和音体美专任教师配备,推动师资均衡配置。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和“三定一聘”管理改革要求,健全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违规到培训机构兼职取酬治理力度。中小学、幼儿教师持证上岗。

    16.教师待遇保障。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并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岗位临时性空缺聘用人员待遇由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落实农村教师乡镇补贴和交通补助、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支教教师补贴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公办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相关待遇保障。加强教师培训,按规定落实教师年度培训经费。

    (五)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情况

    17.招生和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规范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办学行为,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依据中高考成绩给学校排名。义务教育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开齐开足课程,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18.“五育并举”人才培养体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健全思政德育工作体系。推进“阳光校园”创建工作,落实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十个一”项目行动计划。加强体育美育和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强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广普及海洋基础教育。

    19.学生资助制度。实现从学前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全覆盖,确保不出现学生(幼儿)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象。

    (六)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20.对上年度上级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反馈整改情况失实以及问题出现反复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分处理。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评价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各区、市政府按要求对上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材料。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随机抽样验证,形成评价结果。如抽样验证后,认定评价结果与其自评结果基本一致或高于其自评结果,则认可自评结果;认定自评结果不实的,通过“可信度”对自评分数予以调整。最终确定评价结果,形成反馈意见向各区、市政府反馈。各区、市政府按照反馈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区、市政府自查自评、审核评估等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评价结果与运用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

    1.区、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2.当年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4.师德师风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区、市未履行主体责任的;

    5.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2年下降或学生近视发生率连续3年不降低的;

    6.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评价结果作为对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要按照评价内容和组织实施的程序,加强部门协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有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准确采集、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并严格把关,确保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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