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40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0-02-27
  • 发布日期 2020-02-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0〕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6日印发的《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核事故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包括泄漏、污染和恶意攻击等)或者因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异常照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准备。辐射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可能对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2。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3.1.1领导机构组成。成立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成员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及各区(市)政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区(市)政府相应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领导机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及国家、省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定向国家、省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按规定向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受影响区域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议批准指挥部下属各应急组织机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监控;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及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时组织整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监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防护工作;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配合开展紧急情况下的相关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组织开展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理工作;指导监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权威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维护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散布传播辐射事故信息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12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应由市级承担的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督导运输企业开展辐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政府:承担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负责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指令;完成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2 工作机构与职责

    3.2.1工作机构。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6个应急专业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3.2.2应急专业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收集和报告;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定性定级、后果的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辐射污染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应急现场及公众的辐射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性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射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现场指挥部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等。

    3.3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是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并控制缓解事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接受并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各项指令;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方面费用。

    4.信息报告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含运输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市)政府、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以及区(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所在地区(市)政府。

    事发地区(市)政府、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辐射事故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市应急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及对上报送信息的建议。经审核后,按规定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的,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经市政府同意,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4.2 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事故源信息、事故经过等初步情况,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4)。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填写《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5)。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含运输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治受伤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事发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的救援处置力量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分别进行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市)政府等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按照国务院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2.2 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市)政府等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2.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2)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3)各相关成员单位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和指导。

    5.2.4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3 指挥与协调

    5.3.1 Ⅰ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3.2 Ⅱ级应急响应。相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3 Ⅲ级应急响应。相关区(市)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3.4 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一般辐射事故,相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4 现场处置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的现场救援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1)确定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确定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了解掌握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支援、救援工作;

    (4)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5)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7)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

    (8)经核实确定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应第一时间向国家或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并实施国家或省的应急响应指令;

    (9)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5.6 扩大响应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 应急联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区(市)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区(市)政府应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安全防护

    5.8.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故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5.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并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移至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9 应急响应终止

    5.9.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必要。

    5.9.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10 后续工作

    5.10.1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事故情况和应急期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天内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同级政府。

    5.10.2后续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查清原因,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预案,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对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由相关区(市)政府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公开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辐射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编造、传播、发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预案

    7.1.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2预案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

    7.2 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7.3 装备保障

    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处置设备和防护装备等,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4 共享资料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内共享。

    7.5制度保障

    7.5.1值班制度。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5.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7.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系统正常运行。

    7.7 培训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预案发布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培训,使各相关部门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7.8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次专项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5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区(市)政府、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3.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青政办字[2020]15号附件.pdf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